据证监会网站最新披露,时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副总经理刘兴华两人,在帮天润曲轴进行IPO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重要信息,借用他人名义突击入股,投资1200多万,10倍收益,两人获利逾1亿元。如今事情败露遭证监会行政处罚,除了没收违规所得,两人还被处以300万元、150万元的罚款。
据披露,2007年6月,天润公司选择国信证券作为公司IPO的保荐承销机构。戴丽君、刘兴华为天润公司IPO项目承揽人、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
当年9月左右,投资人刘某初步确定以1.3亿元的价格收购美林毛里求斯第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持有的天润公司40%的股权,并打算引入其他投资人一同收购该部分股权。其后,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自己出资购买天润公司股权。
随后,刘某作为唯一受让方与美林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戴丽君和刘兴华分别筹集1000万元和260万元,分别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刘某银行账户。为规避法律限制,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借用应某名义受让天润公司股权。
当年10月24日,按照前述实际出资比例,戴丽君以应某名义与刘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应某代戴丽君和刘兴华二人受让天润公司3.87%的股权。两人分别持有552.86万股和143.74万股。
2008年2月,天润曲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次年8月,天润曲轴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年的限售期一过,上述两人随即卖出股票获利了结。2010年8月21日,应某账户内的天润曲轴股票限售期满,之后,戴丽君与刘兴华将所持有的天润曲轴股票先后卖出,共计取得收入1.55亿元,合计获利1.43亿元。
由此,通过借用他人名义买卖天润曲轴股票,按出资比例,戴丽君获利1.22亿元,刘兴华获利2099.76万元。
上述两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并对戴、刘两人分别处以300万元和1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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