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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开放银行间债市 三类境外机构审批改备案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7/15/2015 17:35:21   来源:华.尔.街.见.闻

  中国政府正在推动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继4月末批准大量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市之后,央行本周二发文称,外国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三类境外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市的额度将通过备案制完成,而无需审批,并且可投资范围也将扩大至更多品种。分析认为此举有利于推动人民币从结算货币到投资货币再到储备货币的转变。

  央行7月14日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备案完成后,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及利率互换等经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通知指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受托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的相关规定,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受托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备案、开户与联网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代理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具体情况。

  此外,央行还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服务和监测工作。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高达6.1万亿美元。除国内银行之外,这个市场的参与者还包括多种类型的投资者,其中就包括境外机构。

  央行4月底发布公告称,批准32家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11家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10家境外机构以及11家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比之下,2014年全年,获准进入国内银行间债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34家。

  民生宏观对此点评如下:

  ①随着人民币跨境结算和离岸市场规模扩大,客观上存在着购买人民币金融资产的需求,但资本账户管制和有限的债券市场规模制约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放开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利于推动人民币从结算货币到投资货币再到储备货币的转变。

  ②该文件的亮点主要有两处:1)放开了境外投资者(注意:没有包括境外清算行和参加行)投资银行间市场,取消了原来的额度限制,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只需备案管理。2)交易品种拓展到了借贷、远期以及利率互换等,以前只能投资于现券和回购。

  ③境外机构投资扩容在边际上改善银行间债市的配债需求,目标品种会以利率债为主。此外,境内外货币政策联动性亦在增强。

  ④未来还有哪些措施可能出台?1)银行间层面对QFII、RQFII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扩大其投资品种和投资范围,对境外清算行和参加行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并扩展其交易品种。2)交易所层面,允许QFII、RQFII信用债回购交易,加快QFII、RQFII额度审批,并适时允许境外投资机构投资国债期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