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遭内蒙古监管局罚款5万元。
据悉,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 你公司利用保险代理公司将部分代理人业务虚构成保险代理公司业务套取费用,虚构保费共计1673070.93元,向保险代理公司支付手续费274373.07元,保险代理公司在扣除8.3%的费用后将余额以现金支票形式返还给你公司经办人,你公司经办人再将手续费支付给真实的业务代理人。
阳光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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