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主要规定:
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评论:
优先股有望成为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
保险公司核心资本难以满足监管要求。受累股市持续负贡献,保险公司核心资本难有增长。2011以来,大小保险公司主要通过次级债来满足业务需求。以中国人寿为例,2010年以来总共发行了680亿次级债,预计2013年底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2.2%,剔除次级债后核心资本计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130%。次级债发行上限是净资产的50%,难以持续通过次级债补充资本。从内生盈利能力来看,负债成本刚性上行,资产收益率受制于社会资本平均回报率,长期看寿险利差有下行压力,通过提高ROE来满足内生资本需求有难度。进一步拓宽资本补充工具是现实需求。
保监会鼓励创新资本补充工具。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多次表示,鼓励公司适时通过多种渠道补充资本;以次级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券为重点,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保险行业资本结构。2012年5月31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截至目前,平安集团260亿可转债已经落地。优先股本金和股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具备保险资本的基本属性,有望成为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
发行优先股可以提升普通股ROE。
优先股作为资本补充工具,在150%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下,有望支持约13.3倍的保险负债规模(约5%法定资本需求*150%偿付能力充足率=7.5%资本消耗)。假设ROA仅为1%,对应的优先股资本金回报率为14.3%。预计优先股融资成本为6-7%,高于次级债融资成本。在次级债等融资工具用足上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有望提高普通股ROE。
优先股增加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优先股分配顺序劣后于次级债,表决权低于普通股,优先股息收益率理应高于债券收益率和普通股股息率。增加优先股的配置有望提高保险资金净投资收益率,但也对流动性和安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风险因素:优先股没有成为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相关规定未出台。
投资建议:有交易性投资机会,但空间受制于长期利差收窄。
市场利率维持高位,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2014年利差收益和准备金释放,利润向好是股价短期催化剂,有望带来交易性投资机会,给予保险行业"强于大市"评级。但长期来看,行业笼罩在长期利差收窄的阴云之中。目前股价隐含的2014年P/EV为1.03倍,属于合理水平。推荐受益于超大型城市保障意识觉醒、个险市场份额持续提升的中国平安,给予"增持"评级。推荐资本充足且尚有增长的中国太保,给予"增持"评级。
(来源:中国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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