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凡例.pdf
西药部分.pdf
中成药部分.pdf
中药饮片部分.pdf
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用药品种,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品种。二是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按照甲类支付的药品。三是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四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
1. 参照甲类支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 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 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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