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财经>保险>  正文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5/22/2012 17:09:41

  
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0〕14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订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2010版《药品目录》),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2010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2010版《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2010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2010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2010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10年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变更药品目录,更不得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2010版《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严禁用商品名进行限定,不得以药品数据库尚未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

    

      六、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2010版《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七、各统筹地区要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2010版《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2010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2010版《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

    

      八、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2010版《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九、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各统筹地区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同意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2010版《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

    

      十、2010版《药品目录》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药目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过渡期为三个月(2010年9月—2010年11月)。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便加强对2010版《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督查。

    

      十一、2010版《药品目录》“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十二、2010版《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6320382       6309444

    

      凡例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