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客户董欣昕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公告》称,客户董欣昕,交易编码01412159,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1月4日期间,其交易行为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根据《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2个月的监管措施。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遏制过度交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上期所在2010年11月出台《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及有关处理标准及程序。
《规定》明确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另外,对于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的问题,上期所明确,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关联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关联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若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关联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关联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在次日开市后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关联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
根据规定,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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