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期国家税务管理局发布相关文件,进一步简化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操作流程,2014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税务总局在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征管问题。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公告明确,只有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递延纳税政策,且需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是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前提。此前的递延纳税政策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但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造成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客观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政策的滥用和纳税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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