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表示,今年以来一共受理了9件反垄断案件,包括微软在内,涉及的领域也很广泛,包括软件、烟草、电信、保险、旅游、公共事业等等。涉及的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内资的公司制企业,行业协会,包括企业也很广泛。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表示,微软涉嫌Windows和office软件相关信息公开不完全等问题,工商总局于今年6月对微软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调查工作正深入进行。
张茅表示,微软涉嫌Windows和office软件相关信息公开不完全,发售播放器和浏览器的问题,于今年的6月根据《反垄断法》,工商总局对微软进行了立案调查,有关调查的信息已经公布了三次,随着工作的进度。现在跟微软经过多次接触,他们的高层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配合中国的反垄断机关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正在深入的进行,工商总局会及时的把阶段性的成果向社会公布。
张茅表示,工商总局作为承担反垄断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反垄断法承担着主要是查办利用垄断支配地位这些方面的案件,今年以来一共受理了9件反垄断案件,包括微软在内,涉及的领域也很广泛,包括软件、烟草、电信、保险、旅游、公共事业等等。涉及的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内资的公司制企业,行业协会,包括企业也很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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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反垄断引领我国市场执法方向
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几家日企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的反垄断执法罚款达到12.35亿元,引发了媒体舆论的高度关注,迄今为止这不仅是中国反垄断执法史上最亮丽的一页,即使在全球反垄断执法案例中也将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案例。发改委价监局的反垄断执法是我国市场法制的范例。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引领的反垄断法执法案例受到社会各界欢呼首肯,但也时不时有一些质疑或其他不同的声音。
我们有必要冷静地回顾一下三十多年来的整个改革开放历史,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的二十几年中,医药、食品、卫生、安全、环保等与民众生命攸关领域发生一系列危机案例,这些问题固然有深层次的原因,但是监管机构执法不力、有法不依成为民众诟病的焦点问题。
这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社会治理的缺失,其核心是法治缺失,尤其是司法、行政执法的欠缺。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主导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执法举措为中国市场执法树立了典范。
举报与主动监测执法结合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分析,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启动一系列反垄断执法行动主要源自相关利益当事人的举报,也有源自媒体报道而引发其关注。2011年上半年,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启动反垄断调查,两家企业被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定价,两家公司都已经承诺采取纠正措施。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不像有的人所说的,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从目前公开的处理案例来看,在执法对象上,既有央企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也有地方国资控股、参股的茅台 、五粮液等上市公司,还有三星、LG等电器企业,品牌奶粉企业,奔驰 、宝马 、奥迪之类的知名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
这些执法对象的结构表明,并不是有选择地指向外企,而是对国企、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企业也同样对待。在执法所涉经济领域,既有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白酒、奶粉、通信、电器,也有银行、保险 、证券,还有汽车、水泥、电力、铁路等。实际上,如果执法普遍化和常态化上仍有提高之处,则是源于以下客观原因:一是执法力量有限;二是价格反垄断职能有限;三是我国反垄断法制的现实局限。
执法举措专业化、技术化、规范化
反垄断执法最困难的是调查取证,尤其是对于一些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行业龙头企业要采取有效的调查取证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不仅源自企业不主动配合,甚至还可能以其强有力的技术和专业能力阻碍、干扰有关信息和数据的调取。
从媒体报道的有关发改委执法方式方法上的一些及时性、专业性、技术性举措介绍,足见尚处于反垄断执法初级阶段的中国执法机构已经初步彰显其执法能力。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在一系列的行业性或个案性的检查项目启动前都有相关的针对性、系统性培训,严格规划执法各环节中的技术难题的应对措施,并在信息保密,执法方式方法的研究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一起起成功的案例展示了其团队的执法能力,并得到了有关当事人的肯定。在执法各环节,发改委价监局执法中不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确保执法调查环节的依法合规,其调查取证环节借鉴了西方国家反垄断执法中常用的调查举措,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商业秘密和隐私。
几年来,有关执法行动没有引发有关当事人信息的违法违规泄露或披露。在听证和处理环节中,价监局更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则执法,充分与当事人沟通,无论是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还是罚款倍数的确定,都充分听取有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即使在处罚意见正式告知当事人之后,当事人申辩中有充分理由的,价监局也会认真研究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这也使得在价监局近年执法中罚款虽然高达数十亿元,处罚的案例多达二百余件,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提出抗辩。即使在处罚后的新闻发布等环节,价监局也充分关注有关当事人的体验。
执法团队纪律严明
价监局在其执法调查的各环节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的纪律严明,无论是执法机构的现场检查、有关当事人的客户访谈抑或听证,均严格约束执法人员,避免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和影响。
反垄断执法面临种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主体及其关联利益主体的干预,其执法的难度非比寻常,既有来自执法对象的干扰,也有来自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的阻碍,执法不仅需要执法人员的勇气和担当,更需要执法人员的严格自我约束,才能确保客观公正的执法。从执法效果看,价格反垄断执法已突破了中国执法的特殊难关——人情关。
无论是央企、地方国企、民企还是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部门的干预和影响,他们都挺住了,取得了切实的执法效果。尽管反垄断执法的调查和处理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价监局所组织的执法团队既严格执法,抵制各种诱惑和干扰,同时对待当事人有礼有节,各环节均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申辩,积极、认真地与当事人沟通,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肯定。一些被处罚的大型企业基层机构的负责人更是深切感受到反垄断执法既严明,又充分尊重当事人。
惩罚与教育并重
由于反垄断执法面临的对象往往是行业性龙头企业,轻描淡写的处罚难于达到执法的目的,也不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发改委价监局为确保法律得到切实执行,通过反垄断收到标本兼治的效应,一方面坚持严格执法,落实有关法规规定的违法金额认定标准和罚款金额确定标准,另一方面致力于惩罚与教育并重,真正促成标本兼治,积极争取执法对象主动理解、检视并纠正其违法行为。
这些罚单在中国行政执法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不仅足以对当事人有所震动,而且对相关或相类似的市场主体也有极大的震撼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并没有停留于就事论事的个案处理上,在这些个案处理中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内部规范、对照法律法规自查自纠,不少企业在处罚决定出来之前已经开始自我纠错,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改进相关经营管理,达到标本兼治的立法和执法目的。
最近奥迪、宝马、奔驰等知名企业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已经开始了一系列的降价纠错举措,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而且为根治一些普遍存在的行业性垄断经营行为创造了氛围和条件。
发改委价监局价格反垄断执法可以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卓有成效的典范,它不仅引领着探索中的反垄断执法的发展,还将成为中国市场执法的典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反垄断执法目的就是要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样才能适应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经济转型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地方政府救市举措需要区别看待
据新快报报道,7月份堪称掀起了全国最大规模的松绑限购潮,但楼市表现仍不乐观。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房环比下调城市达到64个,二手房环比下调城市达到65个,且创下十年来最大跌幅。其中,北上广深的新房、二手房更是首次出现全面下跌。
今年以来,房价下跌已经不是新闻,但四个一线城市全部下跌还是首次,而在早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也出现双双下降。
种种信息表明,中国楼市的风向标已全面转向,楼市江湖进入了最关键阶段。
面对形势,舆论基本上形成两种判断,一种是积极的,认为是中央调结构、促改革的宏观调控初见成效,房价正在遵循市场逻辑回归理性;另一种是消极的,认为房价下行是泡沫经济破裂的前奏,楼市将与中国经济一起硬着陆。
学术判断可以有争鸣,这里搁置不议,但眼前正在变化的情况需要引起警惕。随着房价下行迹象愈加明显,地方调控措施密集出台,且力度越来越大,为防止宏观经济受累于房地产硬着陆,适当的政府干预是可取的,但需要区别看待。
当前最普遍的调控当属限购、限贷的松绑,截至8月初,全国47个限购城市中,已有17个官方发文确认取消限购,另有部分城市在实际执行中已悄然放开限购,媒体普遍预测,除北上广深等标杆性城市继续坚守限购,未来二线城市或可全面松绑。
客观来讲,限购令出台的初衷是为抑制房地产投机、稳定房价,现在看来,在部分城市这个目标已经达成,限购令退出只是时间问题。此外,在房地产分类调控的指导原则下,一些热点城市仍会坚持限购,此刻松绑限购,释放的只是正常消费需求,不太可能引发新一轮房地产投机热潮。
真正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另一种“调控”,媒体曾披露一些城市直接动用财政手段补贴购房行为。
例如,包头市规定,在9月6日-10日举办“中国?包头2014房交会”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市政府给予购房人2000元/套的财政补贴。另外,购买首套新房的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贴,购买二套以上新房,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购买非住宅,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
还有四川 ,该省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向居民家庭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首次购房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条件贷款金额的3%给予财政补助。
用财政手段补贴购房交易双方,至少会面临两层拷问。首先是财政资金的分配正义之疑,财政资金取之于全体纳税人,应该普惠于全体纳税人,或者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但拿去补贴购房者,尤其是补贴银行这样的强势机构,无论如何有失公允;其次,与松绑限购释放正常需求不同,补贴购房者可能会助长乃至创造投机性需求,扰乱正常的市场供给信号,导致购房者再次非理性入市,房地产或将复归投机炒卖的时代,影响中央“调结构、促改革”的步伐。
面对房价下行压力,地方最应该做的,不是极力阻拦房价下探,而是勇于顺应经济规律和分类调控的原则,为房价的理性回归构筑防护性降落伞,力保楼市软着陆,促成房地产业回归市场逻辑。
当然,这需要勇气和智慧,需要地方彻底认清我国经济已步入“调结构、促改革”的新常态。
资产证券化浅析
自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以来,政府大刀阔斧的反腐举措无不彰显着痛彻改革的决心,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也将聚焦依法治国。资本市场也因此产生了一些利好的消息,《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于是,证监会颇识时宜地颁布了一系列放松资本证券市场的改革措施,包括内部业务职能部门的重新定位(放松事前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股发行的注册制改革、活跃新三板引入做市商、放松券商风险控制,还有近期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核准转备案……
但对于当下,资本市场依然是活力不足,正处于改革阶段的证监会,年初虽然重启IPO,但至今为止,过会企业寥寥;各市场主体尤其是券商,被迫围绕新三板争相去分一杯羹,但新三板市场亦是有价无市,虽然挂牌企业众多,但交易冷清,一直盼望的做市商制度仍未正式上线。就在市场产品缺乏的时候,有一种融资方式频频出现在读者眼前并日益成为热议的话题,即:资产证券化。据统计,自2012年资产证券化重启至今,资产证券化产品已发行118只,总额达到1118亿元。甚至有券商坦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是券商未来重点发展的蓝海。
那么,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是如何发展而来?它在国内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发展状态?它适合什么类型的企业融资,有什么要求,又有什么优势呢?在这里,我们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
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与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银行贷款同样,是一种企业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成本较低。它实际上是企业或金融机构将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加以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一般为公司形式),由SPV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再将该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最早仅针对住宅抵押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1970年开始美国许多金融机构因承做长期房贷抵押贷款,导致负债率过高,资金流动性不足,经营困难。美国政府积极介入将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成立政府国民抵押协会作为担保机构开始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MBS)。此后,在英国 、澳洲、法国 、意大利等国家开始蓬勃发展。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以两种形式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即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属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其实,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不是一个新型融资方式,它在2005年即开始试行,至今已近十年,但因为监管机构的态度,实际业务操作中一直走走停停。
2012年,资产证券化开始重启至今,信贷资产证券化一直呈现如火如荼的增长态势,但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却依旧不紧不慢,虽然证监会力推,券商呼吁,但企业呼声却不高,今年年初,证监会有关部门暂停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并着力于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由审批转备案的相关制度规则,以放权于市场,并尽快推行实施。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本质上属于一种债权融资。它要求采用此种方式融资的企业具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资产。该基础资产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并且可预测。如,大型企业的应收账款、大型机器设备租赁费、公园门票、高速公路收费权、中小企业贷款及利息、高级俱乐部会费收入、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费用等,拥有上述类型基础资产的企业均可以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通俗点讲,此种融资方式是将未来几年内基础资产的收费权打包,提前变现。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相对其他融资方式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依托于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新规则修订实施后,将不再需要核准,仅需披露,备案即可;它不需要评估融资企业的信用等级,仅需要评估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即可,因此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没有要求;融资成本低,理论上资产证券化属于直接融资,优质基础资产的融资成本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此外,在融资期限、融资金额、资金使用等方面也没有严格限制,更为灵活、便捷。
相对于政府来说,资产证券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盘活存量资产,这也是政府力推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国务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总体要求下,资产证券化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
作为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实际是给出了一个设计精妙的安排,它通过各利益参与方的共同参与,利用一系列确定的协议,发行产品,防控风险。各种协议(如转让协议、担保协议等)之间相互支持、相互牵制,犹如组成一台精密的机器,实现风险分担、各取所需的目的。但由于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所涉及的基础资产不同,风险点不同,法律的规定及健全程度不同,使得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结构更加复杂。
针对具体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不但需要考虑它共性的风险:如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及第三方运作风险。还要考虑到其因自身特点所具有的个性风险。因此,具体资产证券化项目必须依赖相关专业人员做好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风险控制、结构化设计等。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作为监管部门力推、券商翘首以盼的融资方式,其基础资产是在不竭变化的,它的蓬勃发展能够为券商自主创新提供思路,能够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活跃丰富证券市场。致力于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实践的研究对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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