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在云南省高院民二庭正式开庭审理。庭审辩论焦点集中在谁才是“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财政部首次出现在双方辩护词中。原告方希望法庭对股权审批流程相关事实鉴定清楚,敦促被告方云南红塔集团继续履约。而被告方律师则认为,根据转让合同,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具否定意见后,应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此次开庭审理是继今年3月15日首次交换证据后,控辩双方第一次对簿公堂。不过经过一上午的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当日没有宣判。该案涉资金额高达22亿元,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
中烟批复遭诟病
庭审过程中,双方辩论的问题集中在国有资产转让上,促使转让合同停止履行的中烟公司是否具有最终的股权转让审批权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提出,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烟总公司。在给陈发树的通知答复中,红塔集团也用“上级主管单位”偷换了《股份转让协议》第26条中的“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概念,造成审批程序正当的假象。而事实上,中烟公司未将审批文件呈递财政部的做法是“越俎代庖”。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认为,关于国资的监管机构问题,国资委、证监会第19号令第29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文件和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只有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本项股权转让交易才能够完成股权过户和公司变更登记。
同时,对中烟公司下属企业的产权转让,财政部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更加具体的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
原告认为,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股权交易标的金额超过22亿元,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为财政部,而不是中烟公司。
法庭上,被告方也表示完全同意1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烟草国资转让的规定。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这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对上述规定理解不同导致结论不同。对于这次股权转让,红塔集团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及时上报云南中烟公司,云南中烟再上报中烟总公司,如果在逐级上报过程中,哪一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则无须再向财政部报批。而且,在任何一级主管部门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再报财政部审批并没有相关明确规定。
对于原告提出的红塔集团故意迟延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问题,被告律师表示,交易只能逐级报批,无法直接送达财政部。红塔集团已在交易完成后就已完成上报,但无权越级上报至财政部,因此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责任问题。
原告方也向法庭提出追加中国烟草总公司等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以利于案件审理。对此,红塔集团方面表示6月陈发树方面提交申请时,被告在法庭上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中烟等上级单位不负有赔偿责任,按理不应被追加为第三人。
国资流失界定引关注
据了解,中烟总公司在批复中不同意此次股权转让的理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告律师指出,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直接关系到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的批示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国有资产流失说法成立,即便股权转让上报财政部,通过的可能性也不大。
原告律师认为,目前并没有政策法规清晰定义“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审批人的主观判断。中烟总公司是在签订协议800多天之后才提出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说法,结合云南白药股价来看,当时该笔股权的市值已由此前的22亿元涨到40多亿元,最高时曾达到60多亿元。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原告方称,中烟总公司的批复实际上是在主张一种特殊的新规则:卖出股票以后,在实际交割之前,如果发现所卖股票发生增值或者有增值前景,则有权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随意废除已经生效的交易。对于该说法,由于红塔代理律师并不是中烟总公司的代理人,未当庭给予回应。
案件一波三折
2009年9月10日,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约6581万股(占12.32%)转让给陈发树。在陈发树随后按照约定向红塔集团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逾22亿元后,至陈发树起诉前长达800天的时间里,该转让协议却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状态。
多次口头催促未果后,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一纸诉状将红塔集团推上被告席。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给出批复,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了此次股份转让交易。根据当初转让合同的约定,这意味着,陈发树的22亿将成为无息存款,而且按照云南白药股份两年多的升值来看,其超过本金的巨额孳息收益,也同时彻底蒸发。
2012年4月16日,陈发树授权其代理律师正式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提出行政复议。针对这一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企业身份,认为陈发树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加以拒绝。随后,陈发树于5月7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称,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最终,陈发树与红塔集团再次站在云南高院的法庭上,等待司法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红塔集团与陈发树当时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每股转让价格约33.54元,总价款为22.08亿元左右。经2010年7月“10转3”后,这笔股权增至约8555.8万股。若以云南白药8月23日收盘价61.95元/股计,这笔股权市值目前已超过53亿元。(记者 赵凯)
云南白药纠纷案择日宣判 中烟草出席存变数
陈发树诉红塔集团开庭 争夺8555万股云南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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