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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前两股东再交手 昔日同窗难断恩怨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7/24/2012 13:48:19   来源:新华网

  华海药业(600521)内斗再起,据公司日前公告,二股东周明华将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督促总经理陈保华(大股东)赔偿公司损失的议案》及《督促董事会解聘陈保华总经理职务的议案》。不过,华海药业董事会及监事会则指出,上述两项议案并不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周明华和陈保华本是携手创业的同窗好友,积怨日久终致反目。目前,周明华持有华海药业1.2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98%,为第二大股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规定。所以,关于周明华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仍将如期进行。

  在议案中,周明华认为,陈保华在2011年华海银通置业有限公司的40%股权的买卖交易中擅自决定股权价格,致使该部分股权损失485.56万元,由此要求陈保华赔偿损失;另外,周明华认为陈保华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违反了公司《治理纲要》,且陈保华主政之下,华海药业主业增长不突出,故要求董事会解聘陈保华的总经理职务。

  “希望华海药业的两大股东能够协商解决矛盾,但可惜二股东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未获得董监事会通过。若两大股东的矛盾不能在此次临时股东大会解决,二股东只能通过法律走诉讼程序。”为二股东出具律师意见的大成律师事务所毛伟对记者称。

  华海药业董事会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东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诉讼解决。股东大会不能取代法院对赔偿事宜作出裁判。同时,鉴于法律意见书系基于律师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由周明华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最终能否召开尚待监管部门确定。

  而毛伟律师则认为,《公司法》规定,提起诉讼途径是解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但股东行使监督权并非只有诉讼方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股东提案,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也是行使股东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只是对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较高而已。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目前,周明华持有华海药业12029.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98%,为第二大股东,符合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规定。

  同时,华海药业向记者证实,此次周明华关于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事项,仍会如期进行。

  对此,中金公司分析指出,二股东提出的议案已经过多次讨论,地方监管机构也与华海药业沟通多次。在年初第一次股东大会上,二股东征集了合计130万股的反对票,占总股本的23.9%,大股东征集了约311万股的赞成票,占比56.9%。因此,此次二股东的提案预计很难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同时,近年来华海药业已与监管机构就二股东提及事件多次沟通。所以预计此次议案不会影响增发进展。

  ·链 接·

  周明华与陈保华

  周明华与陈保华矛盾由来已久。

  据悉,大学期间,陈保华和周明华原本是同窗好友,1989年一起辞去公职下海,并开始了华海药业艰辛的创业历程。2003年,华海药业在上交所上市。截至2006年底,陈保华持有华海药业5913.0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5.69%,为华海药业第一大股东;周明华持有华海药业5903.3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5.65%,为华海药业第二大股东。当时,陈保华任董事长,周明华任总经理。然而,两者的关系却随着周明华的淡出在改变。

  2007年4月,华海药业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周明华及其夫人孙青华遭遇半数以上的反对票;同日,华海药业召开董事会,陈保华依旧被推选为董事长,同时出任总经理。在一天时间里,周明华先后失去了华海药业董事席位和总经理大印。自此,陈保华和周明华的矛盾不断公开化。

  过去几年,周明华与陈保华各种表态,以及《关于要求变更周明华对股东的承诺的提案》和《关于要求陈保华以个人资产弥补对公司业绩承诺的议案》等议案,都透露了两者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