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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利好外贸出口企业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28/2012 08:48:19   来源:新华网

    此次政策调整,对众多外贸出口企业形成多重利好。 图为盐田港码头一角。深圳商报记者 甘跃飞 摄

  本报26日头版头条刊发了《退税政策将有重大调整》的消息后,许多出口企业对此非常关注,为什么会调整退税政策?调整之后哪些企业会受益?具体调整有哪些内容?深圳将会如何贯彻?记者昨日采访了深圳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该项政策。

  深圳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的严峻形势。

  从《通知》和《办法》的内容看,此次政策调整内容较多,对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计有12个类别的调整规定:

  第一、 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第二、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据了解,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督促企业加快申报进度,防范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供货方销售货物不开票逃避缴纳税款,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申报秩序及加强征退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做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相关规定。规定企业出口五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此次调整,将原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商品其中二、三、四条,改为免税政策,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也就是说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这三类产品,将无需视同内销征税。

  第三、重新规定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第四、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第五、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六、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第七、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通知做了如下修改: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第八、 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第九、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一、 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记者 万红金 通讯员 陈俊峰 赖权)

  外贸企业受惠明显

  深圳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退税主管人员昨日告诉记者,此次政策调整,出口企业获得了多项“松绑”措施。

  首先是对新办企业管理办法“解禁”,将为出口企业带来15亿元规模的退税周转资金。新办法对微小企业和新办企业当年退税的“严限”进行了解禁,按旧办法的规定是微小企业和新登记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外贸企业要按稽核信息严格审核退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则要等到第13个月才能按月申报。据对2011年全市新增退税企业数据测算,深圳当年新增企业申报出口退税15.2亿元,则此项政策将为出口企业带来15亿元左右的退税周转资金。

  此外,该政策还把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后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约为企业减负数亿元。按旧办法,出口货物报关出口90天后,企业如果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将由主管征税机关实施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按2011年上半年全市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额130亿美元的不完全测算,实行免税后出口企业环节大概可以减负3亿至5亿元。

  还有,该政策把对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有利于出口企业安排申报。按旧办法,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90天内,企业要进行退(免)税申报,但出口企业往往由于外汇收汇失约、进货厂家开具发票不及时等原因,造成90天内没办法完成申报,本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最后变成要视同内销征税。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CEO魏强很关注相关的政策调整,对国家出台众多利好外贸政策表示欢迎。他告诉记者,其公司上半年曾发生过几笔业务在90天内没办法及时收到进货发票的业务,放弃了退税。魏强认为,新政策放宽了退税申报期,对企业是很大的利好政策。

  深圳市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直属税务分局陈伟仕局长介绍,此次政策调整的总体方向是梳理、整合、规范和适度放宽,对出口企业来说属于重大利好。他提醒出口企业,由于政策调整涉及面宽,内容较多,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并及时了解政策变动。(记者 万红金 通讯员 陈俊峰 赖权)

  政策调整背景

  我国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实施退(免)税的政策,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免)税政策以来,为我国改革开放与对外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政策效用。经过27年的发展,有关政策和配套管理办法历经多个阶段的调整,还是存在文件繁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为了稳定外贸出口、简化退税申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梳理出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据业内人士称,此次政策调整前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收集了企业意见和建议。2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派出调研组到深圳、厦门、海南等沿海省市调研外贸经济形势和听取出口企业意见,在深圳也举行了一场企业调研座谈会,部分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次政策调整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