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4日电(记者韩洁、徐蕊)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其中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享税前扣除政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通知指出,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此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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