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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用”放大高利贷危机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3/05/2012 09:19:14   来源:新华网

  “在高利贷巨额收益的诱惑面前,地方政府在初始阶段往往不予以干涉,部分地方领导反而主动参与其中,从而助推高利贷阶段性的规模以及风险。官权资本如此批量介入民间高利贷市场,对民众参与高利贷明显构成了‘事实可行’的误导,从而极度放大了民间高利贷规模及风险,而官权资本在参与民间高利贷的过程中,屡见不鲜的‘公法私用’行为,更是极度弱化了地方政府本已趋低的公信力”

  如果说金融垄断滋生了高利贷的土壤,那么“公法私用”则放大了高利贷的危机。

  据媒体报道,在温州立人集团债务案件处理中,出现“钓鱼式集资”先还领导本息的现象——在立人集团崩盘前三四个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已经获悉危机临近的情况下,仍然默许立人集团高息集资,并将这期间疯狂集资的9亿余元中的一大部分,用于清偿当地领导的本息。除此之外,去年12月份立人集团旗下的内蒙古煤矿亦以4.5亿元转让,转让款亦不知去向。

  这是典型的“公法私用”,亦是立人集团虽已崩盘却迟迟不进入破产程序的根源所在,因为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以推测,为了让此前对当地领导本息的“优先清偿”行为,不触犯此条法律,立人集团的正式破产程序,极可能会安排在此举的半年以后。当然,地方当局对此的可能性解释是,给予所有债权人更为宽裕的登记时间。

  事实上,除上述显见的“公法私用”之外,一条相对隐见的“公法私用”通道早已贯穿在“立人案”成立之前:在立人集团此前长达13年的集资期间,虽然明目张胆进行,但当地政府不但不予以制止,众多地方领导反而参与其中。

  这种极其反常的现象,之所以变得日渐寻常,与官权资本参与高利贷的优越性密切相关。这种优越性一般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选择参与之前,官权资本对当地企业的运营状况更为了解,具有其他放贷主体不具备的信息优势;其二,在参与过程中,官权资本可以挟工商、税务、质监甚至供水、供电之威力,使得借贷企业不敢轻易对其违约;其三,在借贷主体崩盘时,官权力亦可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变通执行,从而使自己成为“合法”优先偿还的放贷主体。

  正是基于上述因素,在高利贷巨额收益的诱惑面前,地方政府在初始阶段往往不予以干涉,部分地方领导反而主动参与其中,从而助推高利贷阶段性的规模以及风险。

  金融垄断造成庞大高利贷市场。受高额收益的诱惑,官权资本不仅大量涉足民间高利贷,更变相参与到当地担保和小额贷款市场。因为与高利贷的法律风险相比,通过参股形式参与经营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具有相对的合法身份,还可以通过变相手段同样赚取高额收益。其中,担保公司既可以收取表面的3%左右担保费,还可以通过“贷款保证金”、“代客理财”等手段变相获取更多的收益;而小额贷款公司则不仅可以通过20%以上的年利率公开放贷,还可以采取“咨询费”、“管理费”、“档案费”等名目,从而轻易使整体放贷利率突破4倍于基准贷款利率的政策红线。

  因当下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均不具备公开吸储资格,致使其实际运作资本除一部分来自股东自有资金外,绝大多数亦是变相从民间拆借而来。所以,当下无论是违规高利贷,还是所谓合规担保或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其实质均可谓极度放大了民间借贷规模。以2011年我国M0(流通现金)逾5万亿元计算,仅保守估计50%以上参与到民间高借贷市场,其总额即超过2.5万亿元。而如果再加上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变相高利贷行为,则其总额极可能高达3万亿元以上。

  当然,无论是参与违规高利贷、还是合规参股经营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官权资本一般均是以代理人或暗股形式存在。但是,官权资本如此批量介入(或变相)民间高利贷市场,对民众参与高利贷明显构成了“事实可行”的误导,从而极度放大了民间高利贷规模及风险,而官权资本在参与民间高利贷的过程中,屡见不鲜的“公法私用”行为,更是大大弱化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杨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