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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 或影响其上市进程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2年2月24日   来源:腾讯财经

  

腾讯财经讯 2月24日消息,NBA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昨日通过美通社发表声明称,已经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已经于A股过会的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迈克尔-乔丹方面并表示,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监管环境提升,认为对内地体育品牌乔丹体育的诉讼“恰逢适当”。

迈克尔-乔丹方面称,对企业未经许可便用其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其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感到“非常失望”。他表示,“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法律上:迈克尔-乔丹胜诉率不高

对此,不少国内法律界人士均认为,如果该官司开打,迈克尔-乔丹胜诉率不大。

复旦大学商标法专家王俊表示,人名是否具有专用性是有争议的。如果被注册的仅是“乔丹”而非“迈克尔-乔丹”,则较难进行主张。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微博)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乔丹未必胜诉,因为姓名权并不是商标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微博)在腾讯微博上指出,这是一场预料之中的诉讼,虽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球星乔丹很难打赢官司,但在公众面前,中国乔丹公司明显输了,“傍名人”涉嫌误导消费者、不诚信、侵害乔丹姓名权。

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 或影响其上市进程

经济学博士赵晓(微博)也称,从法律上,中国公司不一定侵权。从道义上,多么希望中国公司能更有志气、更加硬气,更让天下人服气。

西北民族大学副教授李晓玲在微博上提醒,国人当警惕,研发自己独立的品牌,避免“搭顺风车”,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此外,乔丹体育昨日在腾讯官方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截止2月23日午间,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并表示,中文“乔丹”是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 或影响其上市进程

但厉健也指出,从商标权角度评析,乔丹体育法律风险较小,但其他潜在的法律风险仍不能排除,例如企业名称纠正、消费者起诉等,都有可能影响公司上市进程、品牌、业绩、日后股价等。

商业上:或影响乔丹体育上市进程

此前,在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中,“商标及商号风险”列为“风险因素提示”中的第一项。公司特别指出存在商标及商号的潜在风险,并积极撇清与迈克尔-乔丹的关系,声称乔丹品牌与飞人乔丹并无关系,迈克尔-乔丹也未就注册商标事宜向公司提出过任何权利和主张。

目前,乔丹体育已经A股过会成功,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范畴。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上市的一个要求是,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对此,乔丹体育强调,公司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迈克尔-乔丹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

乔丹体育并称,他们在2010-2011赛季在美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NBA)赛场投放场边广告,未受到任何不利影响或引起纠纷。公司声称,这证明了广告商、赛事主办方等方面均已经认可其并未侵犯他人任何权利。

据财经网报道,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认为,2000年乔丹体育开始使用“乔丹”作为其商号和商标,误导和欺诈了很多喜爱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以及爱好体育的相关消费者。乔丹体育借名出名从而快速发展壮大的竞争方式显然不够诚信。

王东并称,乔丹体育的商标纠纷有可能引发其暂停上市。此外,同在晋江的安踏、匹克等品牌一致选择赴海外上市,唯有乔丹体育欲成为A股首家体育用品上市公司。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乔丹体育将构成侵权,选择国内上市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对于此次商标纠纷对乔丹体育的影响,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保均(微博)则有另外一种解读,他认为,这看起来像是竞争对手在打乱乔丹体育的上市脚步。

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 或影响其上市进程

而乔丹体育公关部的相关人士则对媒体表示,就目前来看,商标纠纷案并未对其上市进程造成影响。(文/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