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微博)】(记者 岳振)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现行《土地管理法》体现的是国家主义思维,重管理效益轻管理保障,导致其立法理念严重滞后,不能满足中国社会当前的需要,甚至可以说,它是造成农村土地种种问题的根源。
在2012年2月11日举行的财新《中国改革》“建言《土地管理法》修改”圆桌讨论会上,张千帆教授发表了上述观点。
张千帆说,总体上看,现行《土地管理法》至少存在九大弊端。
一是国家主义立法思维和重管理的方式与中国现实相违背。
二是禁止集体土地入市,造成两种产权不平等,妨碍了农民集体参与工业化、城市化的机会,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是新征建设用地,首先转化为集体所有,征地补偿还是维持计划经济时代的地价制度,补偿费还是由政府来定,而不是市场价,从而就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巨额的财产。
四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建立了庞大的“卖地财政”,从而极大地压榨了农民的合法收入,扩大了社会贫富差距。
五是政府用指令性计划等手段,配置土地资源。
六是土地管理的主要特征是高度集权,审批制度为土地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是大量国有土地曾以划拨配置的方式给单位无偿使用,这必然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八是计划配置土地从根本上造成市场价格扭曲,进而造成了房地产泡沫。
九是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甚至可以说不可能明确,征地补偿不公正,征地程序不合理,以及救济程序严重匮乏,造成政府征地权力几乎不受法律约束。土地合法权利得不到合法保障,导致征地纠纷、征地腐败越来越严重。
张千帆说,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办法解决耕地保护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可能优化土地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没有办法根治腐败。
因此,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张千帆建议,在立法理念上,要尽快转变政府的职能,从土地所有者变成监管者;要进一步赋予并保障农民土地的权利,充分体现农民土地所有的地位;立法要体现保障农民公共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居住权;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国家权力在土地市场中的微观干预;改革和建立与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公平分配的土地财税制度;通过法律严格限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征收;稳定和地方政府事权相匹配的地税体系;减少行政救济,强化司法和私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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