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字[2011]14号关于给予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张晓喜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张晓喜、前财务总监张继承和前董事会秘书何世民:
经查明,2004年1月15日,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工”或“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甘肃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提供3000万元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7年5月1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长城电工承担上述担保事项的连带偿付责任。其后,长城电工分别于2008年7月1日和2009年1月4日共计偿付3438万元,导致长城电工2008年净利润从4006.12万元降至567.69万元。上述事项直至2010年4月13日方公告。
公司前董事长张晓喜、前财务总监张继承和前董事会秘书何世民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张晓喜、前财务总监张继承和前董事会秘书何世民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希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并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 决定
抄报:中国证监会,甘肃省人民政府,本所理事会。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甘肃监管局,本所各上市公司。
分送:办公室,公司管理部,市场监察部,法律部,存档。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11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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