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及其站点,为需要乘车上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为了切实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校车使用许可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符合四项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一是,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二是,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三是,装备统一的校车标示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四是,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同时,关于校车服务的提供单位,《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相关规定,除了学校自身可以配备校车外,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方可提供校车服务。
此外,为了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一是,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路线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二是,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三是,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下车学生需横穿马路时,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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