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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电信联通涉垄断案:可视情况中止调查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2月8日   来源:中国网

  

发改委调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我国反垄断法颁布施行三年以来,这还是头一次向国企业寡头亮剑。但随着电信、联通的“低头”,大家对垄断案的调查能否继续下去,深表忧虑。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12月2日同时发出声明,称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并承认企业在互联互通及价格上存在不合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提速降费。这表明对电信、联通两巨头历时近一个月的宽带接入领域反垄断调查已取得重大进展。

声明中称,通过自查,发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其他骨干网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质量未完全达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没有实现充分互联互通。同时,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

同时,声明还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扎实推进“宽带中国·光网城市”工程,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并立即着手实施。

尽管电信、联通已承诺降价,但公众似乎并不买账。甚至有专家指出,这样的声明不能改变垄断的事实,更不能因为企业“服软”就中止反垄断调查,目前电信、联通对宽带上网领域双寡头垄断的局面必须打破,通过适当引入竞争,促使国内上网资费降至合理水平。

国家发改委有关官员表示,是否终止针对电信和联通的反垄断调查,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确定,同时还要看企业如何整改,以及对声明中所承诺的内容的具体落实情况如何。

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企业主动提出申请,请求中止反垄断调查时,我们的调查机构又能做出怎么样的决定呢?如果能做出中止或终止反垄断调查的决定,需要什么条件吗?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执法机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调查决定的,但前提是,企业需要在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电信、联通的反垄断调查能否中止,就要看两个电信“寡头”能否对自身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拿出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特别是能否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从两个电信“寡头”目前的声明来看,虽然承认了自己错误,并表达了一些整改意愿,但声明对于发改委调查的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的价格歧视行为没有正面回应。

同时,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是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是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是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这就是说,即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因企业的承诺而作出中止调查,但如果最后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或者不能如期履行承诺,甚至出现其它垄断行为等情况,仍有权力恢复对企业垄断行为的调查。

(陈凯 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 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