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财经>财经动态>  正文

发改委:药品有效成分相同须同价 不得换名涨价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2月1日   来源:法制晚报

  

    有效成分相同 药品须同价

  今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相同有效成分药品,不得以名称、包装等不同为由,制定不同价格。 将抑制企业通过改换剂型包装、变相涨价。

  发改委指出,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发改委指出,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核定价格。

  规则解读

  四招防止药品变相涨价

  “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

  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

  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

  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

  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记者 温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