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上海市普陀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全责,伤者20岁的张欣无责。肇事司机非常配合张欣的后续治疗和理赔。但对能否超出医保标准选用治疗材料和治疗手段,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
事故中,张欣左腿胫腓骨骨折,当场住院治疗并遵医嘱置入内固定钢板,该内固定钢板为进口材料非医保范围。不久,张欣又在医院完成了内固定钢板取出手术。鉴于张欣术后腿部留有疤痕,且年纪尚轻,在医生的建议下张欣又在专业医疗美容医院进行了疤痕修复治疗花费近人民币2万元。
对此,张欣认为上述两笔费用均为其实际支出,肇事方应该承担。但肇事方提出,该内固定钢板为进口材料与疤痕修复美容治疗属于非医保范围,而自己购买的车辆相关保险,经咨询保险公司后得到回复是非医保范围不能进保。所以,要自己赔偿很是冤枉,加之有国产的材料,为什么不用国产的呢?
张欣超过医保范围进行治疗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观点】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程安卿 律师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在国家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与器械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负责保障支付的范围即医保用药。而现实中,确实存在大量疗效更好但价格相对昂贵的非医保用药即自费用药。就医疗费用赔偿的法律制度而言,如涉及工伤医疗费用,由于工伤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一般强调属医保范围。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由于存在侵权主体,一般只强调费用的合理性不区别是否为医保范围。
就本案而言,张欣置入进口的内固定钢板是得到医生的医嘱建议的,该进口钢板就国产钢板更适合张欣的实际病情治疗,更有利于张欣腿部伤势的愈合。张欣作为普通的患者根据医生的建议使用进口的内固定钢板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而疤痕修复治疗,对于张欣这样一个20岁年轻女性当然也是必须的合理后续治疗。虽然疤痕修复治疗也不属于医保范畴,但是张欣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得到更好的美容性治疗以恢复腿部原状。最终,当然张欣的上述合理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对于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来说,其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并不是以保险理赔范围为限,只要是受害人合理的损害,肇事方均应该赔偿。
侵权领域的赔偿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议的焦点,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司法领域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趋向。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障是先进司法的基本观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新的司法实践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董法中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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