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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花弃用“人民大会堂” 特供专供将终结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1月14日   来源:市场导报

  

鲁花弃用“人民大会堂” 特供专供将终结

鲁花弃用“人民大会堂” 特供专供将终结

变装前后的“鲁花”花生油

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局近期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广告宣传中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进行清理检查。其中包括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一度是知名食用油企业鲁花的一句响当当的口号,其不仅被印制于商品外包装上,还通过各种途径广为宣传。然而,这一用语的商业性使用,一直以来饱受质疑。2011年5月,《市场导报》对此予以重点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相隔数月之后,有消费者留意到,鲁花的各类产品上意外的粘上了“创可贴”。

不易察觉的“变装”

本报读者周先生日前告诉导报记者,他无意间发现,前些天所购买的鲁花食用油,其外包装上竟贴有一张小的粘纸。由于粘纸的底色与外包装底色相同,不留意的话,还不易察觉。小粘纸上印有“鲁花5S压榨专家”字样。

好奇的周先生小心地揭开了这张粘纸,结果发现,粘纸的背后所覆盖的文字,恰恰是企业曾经一再标榜的“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鲁花一直视其为一种荣誉,为何现在反而悄然地将其掩盖?”周先生颇觉蹊跷。

细心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市场导报》维权QQ(541845077)的一位网友“柳莺”说,他在逛超市时也发现了这一现象。当时他查看了整个货架,所有的鲁花食用油包装上都贴着一张“创可贴”,被遮挡的也是“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字样。

根据反映,导报记者近日前往杭城的多家超市查看,上述情况确实存在。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浓香葵花仁油、花生调和油、坚果调和油等产品上,均有贴有一张粘纸。

而当记者登陆鲁花官方网站时,网页上同样悄然发生了变化。今年四月,记者保留的网页截屏显示,“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的字样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突出呈现,而如今同样的位置则被“滴滴鲁花,香飘万家”所替换。

“每一瓶油,都贴上一张粘纸,这人力、物力可花费不小啊。”网友称,鲁花一反常态,花大代价遮掩“荣誉”,这一做法的背后必然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或许与导报前期的报道有关。

此前,本报于今年5月披露,浙江省乐清市工商局根据本报提供的线索,对辖区内一大型超市的鲁花广告进行了立案查处。该超市的大幅墙面广告使用了醒目的“鲁花,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你知道吗?送国宴油更体面哦!”等广告语,给人以视觉上的强烈冲击。超市食用油专柜上,5L瓶装鲁花花生油、1.8L装鲁花花生油及1.6L装的鲁花坚果调和油的瓶颈挂牌上和瓶身上,亦显著地标识有“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字样。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生产厂家使用“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字样的广告已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即广告不得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

8年的招牌终于舍弃

乐清市工商机关的介入调查,一石激起千层浪,省内外众多媒体相继跟进报道。2011年6月7日,知名网站环球网刊发 《人民大会堂能否用于商业宣传》等系列报道之后,随即展开了一项网络在线调查。调查显示,93%的受访网友认为“人民大会堂”不能被用于商业宣传,众多网友认为,人民大会堂是一个神圣的场所,不应被“浸染铜臭”。

鲁花集团网站宣称:鲁花于2003年成为 “人民大会堂国宴用油”。然而据有关报道显示,早在同年的12月,江苏省南京秦淮工商分局认定,使用“国宴用油”的宣传违法,对其进行处罚。

据了解,鲁花将 “人民大会堂”用于商业宣传,缘于一份华堂国际广告公司出具的 “证明”,其内容为:兹同意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在其产品鲁花牌食用油的包装物和媒体宣传中使用 “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用语,准许其突出使用 “人民大会堂”商标字样(手写体)。

而上述证明又源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的一份“授权书”。“授权书”称:为维护人民大会堂的声誉,更好地利用人民大会堂的无形资产,规范市场行为,现授权华堂国际广告公司对“人民大会堂”字样和“人民大会堂建筑图形”及人民大会堂专用称谓在商标、广告中的使用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鲁花乐清被查,引发网友大量评议。有网友尖锐地质问,鲁花“国宴专供”,为何一忽悠就是八年?针对鲁花在产品上贴标签的举动,导报记者日前电话联系了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该人士未予正面回应,他建议记者找“相关部门”采访。

导报记者网络搜索显示,以“人民大会堂”作为广告宣传的商品五花八门,绝非鲁花一家。如一家知名企业的网站网页赫然标注着 “人民大会堂宴会用牛奶”;某冬虫夏草胶囊标注 “人民大会堂会议特供”的字样;而在淘宝网上,不少商家还在兜售“人民大会堂国宴用凉茶”……

“特供”、“专供”期待终结

鲁花“创可贴”事件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原因?据了解,2011年8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四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

通知指出,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

2011年9至10月,四部局联合开展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的重点被确定为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以及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四部局特别指出,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 “特供”、“专供”、“专用”内容的,都在此次行动的清理范围。

整治中,责任者被要求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采取收回、覆盖、粘贴、替换等方式,撤除市场上流通的违规商品包装、标签,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在浙江,各级工商部门也开展了行动。《市场导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四部局的通知,衢州市工商局荷花工商所迅速反应,对辖区内大润发超市、乐购超市、副食品市场、品牌酒类一级经销批发商共计34家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结果显示,市场上绝大多数食品类商品均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未违法使用相关“特供”、“专供”标识内容。

不过,一款“鲁花食用油”产品却引起了执法人员的关注,其包装上标注有“鲁花花生油,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等字样。执法人员指出,“人民大会堂”本身不是国家机关,但却是国家权力机关权力运转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场所,鲁花的这一标注容易使人联想到国家机关,其食用油瓶身上的标注涉嫌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等内容。针对这一现象,工商机关已要求经销商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并对此进一步调查。

此次事件,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俊认为,人民大会堂是行使人民权利的神圣场所,是人民心中的一片净土,商家把如此庄严肃穆的地方用来进行商品宣传,其意图就是将广大消费者对人民大会堂的信任转移到对该商品的信任上去,以人民大会堂的形象作为销售商品品质的担保。如果商品质量低劣,或者发生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都势必造成人民大会堂的名誉损害。

【新闻链接】

专供,“不一样”的产品?(节选)

据2008年10月14日央视《新闻1+1》

董倩:刘教授,首先您给我们解释一个问题,比如说像广告中打上像人民大会堂专用等等这样的字样,它是不是合法的?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这些广告行为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也违反了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而且更重要的,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董倩:刘教授,我特别想知道,人民大会堂它的名字被用的时候,它自己知不知道,如果说你情我愿的话是不是可以的?

刘俊海:实际上人民大会堂没有权力授予企业可以违反《广告法》,以国家机关或者容易使人联想到国家机关的这种方式去做广告,卖牌子。有可能这里边有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免费使用,但是不管怎么样,既然《广告法》禁止了就不能用,否则就容易违反了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确定的政企分开的原则,混淆了国家机关的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角色的划分,容易使国家机关出于微妙而尴尬的角色,使老百姓怀疑说国家机关又卖牌子了,又有权钱交易了,尽管实际上没有,但是也会玷污国家机关清廉公正的社会形象,贬损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新闻背景】

销售政协礼堂专用酒五粮液经销商温州受罚

打着国家机关名号的特供酒,岂能在市场上销售流通?近期,温州乐清市一经营者因经销五粮液 “全国政协礼堂宴会专用酒”而受到处罚。

事发于当地的一起消费纠纷。家住乐清市芙蓉镇的庄女士,2011年1月26日操办了儿子的结婚喜宴。为了让参加婚宴的客人吃好喝好,庄女士提前一天到镇上的一家自选店订购了四箱五粮液。

然而在婚宴结束后,有客人提出,这五粮液的口感不对。经仔细查看,庄女士这才发现,这批白酒的酒瓶上标注了 “全国政协礼堂宴会专用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跟普通五粮液的包装并不一样。

乐清市清江工商所接到投诉后介入调查。经确认,这种白酒确实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属于假酒,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但此种酒也非一般消费者所公认的五粮液。据了解,庄女士所购的这种政协礼堂宴会专用酒原售价为300多元,后经层层加价转卖,到了消费者的手中变成了600元。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这种五粮液酒只能向指定的单位供应,不能进入市场流通,故店主的行为已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此外,《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因此目前市场上各种打着国家机关名号的“特供酒”,其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的。

2011年2月23日,清江工商所对店主蔡某进行立案调查。3月24日,清江工商所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店家最终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并收回庄女士未开封的11瓶白酒;已使用的13瓶白酒按每瓶300元的价格付款,总计3900元。此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对经营者最终处以了罚款。

【法规链接】

《广告法》

第7条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

(工商广字[2004]第67号)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

《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8〕212号)

广告中出现 “×××(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7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39条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