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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沃尔玛公司与当地一公司长期纠纷至今未果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1月2日   来源:新华网

  

沃尔玛(WMT.N)

新华网大连11月1日电(记者闫平)尽管经过多次交涉、协调、仲裁,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长期纠纷至今未果,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日向新华社记者表示,目前正在依法积极推进案件的解决。

1999年12月1日,大连沃尔玛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现改为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拟租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后盐商业区、面积44147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6508平方米。大连万国出钱出地为大连沃尔玛专门建设山姆会员店,施工、图纸、建材全部按照大连沃尔玛的要求建设,2002年5月,通过了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竣工验收,6月11日双方交接,大连沃尔玛租用这个商场经营,租金每年1000多万元,租期15年。

大连万国购物广场负责人周玉玲称,尽管大连沃尔玛此前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是从2002年6月接手房屋以后,没有付过一分钱租金。

2003年,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大连万国开工迟延和工期延误、交接不合法、房屋证照不齐,还有未完成工程等等。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大连沃尔玛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及双方各种索赔要求。

在这次仲裁生效后第十天,大连沃尔玛又一次提出新的仲裁申请,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申请查封现场。200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第二次裁决,驳回大连沃尔玛的申请,维持第一次仲裁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驰说,在两次仲裁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沃尔玛都没有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但依然不履行裁决。

为推进完成这起执行案件,今年8月25日,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展开合议听证,但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分别拒绝在这两次笔录上签字。

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金玉成、申战胜认为:“2007年3月,鉴于经催告后大连万国仍拒绝履行作为出租人的施工、交付义务,沃尔玛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解除了与大连万国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第一补充》,并在大连香炉礁择址另建山姆会员店。该店于2010年6月10日奠基。”

大连中院执行一庭庭长丛世有指出,大连沃尔玛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在生效的裁决认定不允许解除租赁合同及法院执行过程中进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就此事采访沃尔玛东北区公司事务总经理祝亚非,他表示:“这是11年前的事情了,很复杂,这件事由沃尔玛公司中国总部全权负责,我不方便回答。”

1日17时30分许,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记者发来有关说明称:“在我公司与大连万国签约初期,为解决万国的资金短缺问题,我公司就已支付预付租金、定金、工程款等2300余万元,我公司已超出合同义务为该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但因万国迟迟不能依据合同交付场地,且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我们已于2007年向万国送达解约通知。”

说明中还提到:“大连万国到2001年8月合同规定的交付日并在此后数年都没有施工许可证;由于其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极为混乱,并多次妨碍我方人员进场施工,所以我方在2002年6月11日委派保安公司负责现场的保安工作,业主进场施工不存在来自沃尔玛方面的障碍。”

对于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的有关说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法官于洲认为,经法院查明,沃尔玛实际支付预付租金、定金、工程款等1298万余元,并已经被双方认可。关于交付场地问题,早已经通过仲裁机构裁决,况且沃尔玛已经接手,并且其已经承认“在2002年6月11日委派保安公司进场”。至于大连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存在无证施工和被吊销的情况,否则也不可能于2002年5月通过验收。

于洲表示,任何企业在中国经营,都要遵守中国法律。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岩教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可以是约定解除,也可是法定解除。现在,双方发生争议后,提请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都有法定义务履行。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既没有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又拒不执行裁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合同秩序和法律秩序两方面都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