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昱欣
晨报讯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实施。市税务部门昨日明确,若纳税人9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已按2000元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已在9月申报纳税的,按照规定,纳税人享有退税的权利。
此前,税务部门一再重申,纳税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少市民发现,9月份拿到的工资仍然按照原先2000元起征点的标准被征收个税。
原来,个税申报系统是按照“当月代扣,次月代缴”的原则设置,企业财务在为纳税人扣除当月个人所得税之后,应当于次月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即9月份发放的工资,应该是在10月申报个人所得税。但部分企业此前一直是实行“当月代扣,当月代缴”,使得9月发放的工资当月就已完成申报,税务申报系统则认定9月的代扣个人所得税属于8月,因而仍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刘新利昨天表示,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纳税人9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由于10月份申报期正逢十一国庆放假期间,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10月份申报期顺延至了10月24日。
那么,对于一部分“被多收”的个税有没有个说法?刘新利表示,若纳税人发现自己9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要先与单位财务进行沟通确认。若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相关情况。若纳税人9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已按2000元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已在9月申报纳税的,按照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退税的权利。
本市积极配合增值税改革
晨报记者张昱欣报道 针对上海明年起将率先试点增值税改革的消息,刘新利表示,这一试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服务经济和完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海市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刘新利说。
(张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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