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人》杂志封面
作为平高电气一桩贪污案的关键人物,顾春的复杂之处就在于,没人说得清他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还是私有企业的老板。这种模糊的身份界定把顾春送进了监狱,也把这家上市企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管理中的若干疑问一一呈现。
文 本刊记者 张驰 范学伟
“什么身份的人才被称为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中层人员”,早在2008年,国资委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及其后的“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细致的规定,此规定的颁布,给司法机关认定国有企业高管涉及到职务及其他犯罪提供了依据。
近日,《法人》接到了一起反映河南平顶山平高集团顾春“贪污案”的详细材料,材料称,当事人顾春虽在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里上班,但因为企业工作需要,企业为其开了下岗证明,让其在外地设立公司,并用于开拓业务,公司注册时没有用原来企业的资金,而是第三方资金,当该企业运行正常时,却被有关部门以“贪污罪”论处。
经过检索,《法人》发现这起案件的判决在国内独此一例,这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遇到的新问题。于是《法人》记者奔赴河南,试图还原此案的真实面貌。
1顾春如何成了贪污犯
“我家顾春是冤枉的”,这是顾春的妻子路永丽见到《法人》记者的第一句话。
让路永丽心灰意冷的是,2011年5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路永丽为顾春贪污一案的申诉。
“我坚信我的丈夫是无辜的,只要有一丝希望,这个官司我还要打下去。”从2008年5月27日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7)平刑初字第47号]下达,到上述申诉被驳回,整整三年,路永丽自己也不知跑了多少路。
是什么原因支撑她在一千多个日日夜夜来来回回奔波?路永丽的回答很简单:只为讨回公道。
早在1985年,顾春就参加了工作,在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平顶山高压开关厂任销售员。
平顶山高压开关厂于1970年成立,1996年,工厂改制并更名为平顶山天鹰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平顶山天鹰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2月9日,国家国资委批复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划转平高集团国有产权的申请,现在公司的全名为:国家电网中电装备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平高集团”)。
平高集团旗下有“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平高电气”),平高电气前身为“平顶山平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由原平顶山天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科瑞集团公司、北京亚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天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公司共同投资组建,1999年7月12日,“平顶山平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平高电气上市,目前,平高集团持有平高电气20.41%的股份。
“1998年,当时的平顶山天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的销售状况不好,为打开不景气的销售状况,公司的销售团队在商量对策,他们认为国有身份的天鹰集团机制比较僵硬,销售策略也不灵活,如果还是参照集团的模式成立分支机构,体制依然僵化。当时销售团队的意见是,参照与公司合作的各省市代理公司的运作模式,在山东成立一家私营企业,用于开拓市场并处理因市场开拓而产生的费用,比较可行。”时任长沙天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刘格也是知情人之一。
公司销售处的负责人找到了公司在湖南的代理公司负责人刘格,目的想让刘格挑起大梁,然而刘格公司事务繁多,分身乏术,又推荐了一位名叫范杰的人,后,范杰也不便出面挑大梁,于是,与刘格私交不错的顾春就成为较合适的人选。
“当时公司的销售负责人找到我,想让我把山东的市场也接过来,但实在是忙不过来。”回忆往事,刘格心有余悸。
注册一家新公司,摆在他们面前的有三关:一是注册资本金;二是顾春的身份如何解决,因为他还是公司的人;三是公司的代理权如何取得。
由于该公司成立后,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完全的私营公司,天鹰集团碍于公司的性质,显然不能出这笔注册资本金,但能给顾春出具一份下岗证明。这也是后来几方争论的焦点。
经协调,这笔注册资本金由刘格通过他在湖南的公司出。1998年7月6日,刘格通过其公司汇款50万元人民币到济南新鲁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账上,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1998年7月24日,济南平高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平高”)成立,顾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经理一职。公司成立后,天鹰集团又向新公司出具了销售天鹰集团产品的授权委托书,新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销售后来成立的平高电气的高压电气产品。
因工作调动,顾春先是于2001年2月14日至2004年4月1日担任河南平高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后于2004年4月2日担任平高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一直到案发。
虽然顾春在公司的岗位有所变化,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济南平高,生意日渐兴隆。
2判决背后的玄机
2006年10月20日,顾春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执行逮捕。这一消息对路永丽来说太突然。
2008年5月27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平顶山中院”)对顾春涉嫌贪污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2007)平刑初字第47号]。平顶山中院认为,顾春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出任济南平高电器有限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虚开支出、多次倒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判决顾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顾春不服,遂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2009年10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对该案作出了裁定[(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44号],河南高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顾春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3月16日,平顶山中院做出了重审后的一审判决[(2010)平刑初字第22号],判决顾春犯贪污罪,仍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这一次判决的依据较之前有很大变化,平顶山中院认为,济南平高名为私营,实为国有,其资产应为公共财物。顾春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管理公共财物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列支出、虚开发票、多次倒账到个人账户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务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贪污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法院认定的顾春非法占有公款的数额由原来的500万降到280万。
2010年6月24日,河南省高院做出了刑事裁定[(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135号],维持原判。
作为顾春的妻子,路永丽对平顶山中院[(2010)平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南高院 [(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再审申请人的身份,依法向河南高法提请再审,后来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3企业性质、老板身份说不清
“本案的焦点之争是济南平高的性质与顾春的身份。”在刑事辩护领域小有建树的吕勇律师发表他的看法。
重审一审判决与重审二审裁定认定济南平高“名为私营,实为国有”,吕勇对此有异议。
重审二审裁定为证明济南平高“名为私营,实为国有”的结论,举出以下几点论据:其一,时任天鹰集团副总经理王钢、集团销售处处长张权证言、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济南平高成立的目的是天鹰集团为了解决在山东地区开拓市场所需的销售费用;二,顾春的下岗证明是天鹰集团为了让顾春在济南成立公司而出具的虚假证明;三,成立济南平高实质上是天鹰集团的行为,顾春是按照领导的意图进行操作并成为济南平高的法定代表人的。
吕勇认为,公司的设立行为是法律行为,其组建、注册均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且有国家行政机关的登记管理,有法定程序。设立公司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出资,简而言之就是“股东是谁,谁出资多少,决定企业的性质”,私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都是有明文规定的。
1998年7月24日,济南平高电器有限公司在“济南市中馆驿街小区18号楼西单元103号”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四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顾春担任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
根据工商档案的记载,济南平高的股东是顾春20万元,占40%(记者注:刘格借给顾春的);任哲华(刘格的母亲,代刘格持股)10万元,占20% ;邓志(刘格的表弟,代刘格持股)10万元,占20%;法绍伟(刘格的朋友,代刘格持股)10万元,占20%。山东济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款项来源系由长沙天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汇入济南新鲁源电气有限公司,又由济南新鲁源电气有限公司打入济南平高成立前临时设立的账户。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天鹰集团并没有向济南平高投入过注册资本金,也就是说其与济南平高没有任何的股权关系,吕勇表示,从客观上分析,济南平高在公司成立的时候有瑕疵,但“名为私营、实为国有”的说法实在找不出法律的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能说济南平高是私营公司。
不仅如此,顾春的身份也成了争论的另外一个焦点。
顾春是济南平高的法定代表人,兼任经理,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妻嫂崔秀琴。在顾春担任济南平高经理一职期间,济南平高一直代理的是天鹰集团的高压产品,自1998年12月平高电气成立后,天鹰集团就把高压资产以实物出资的方式转移给了平高电气,而天鹰集团的产品是中低压产品线,与济南平高经营高压产品没有交叉,业务上更没有往来。
“虽然有顾春在天鹰集团上班的记录,但没有显示其负责的那部分业务与济南平高有什么往来,所以也就推翻了济南平高与平高电气做生意赚取的利润是天鹰集团利润的说法,毕竟,天鹰集团与平高电气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顾春的代理律师说。
4涉案款项姓公还是姓私?
对顾春涉嫌贪污的款项认定,法院认定是公款,一审的判决是500万元,重审裁定的是280万元。
顾春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些款项都是济南平高通过销售平高电气的高压产品获得的利润。
据刘格介绍,2004年以前,济南平高开拓市场,发展用户的时候,都是先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后再与平高电气(具体是与平高电气及其下属的河南平高电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平高股份直接将产品送达用户,用户按与济南平高签订的合同支付货款给济南平高,济南平高按其与平高电气的合同将货款支付给平高电气,剩余的差价归济南平高所有,其他省市的代理公司操作手法大体相似。
2004年以后,平高电气为避免代理公司拖欠其货款问题,开始调整与代理公司的合作模式,改为由代理公司开拓、发展用户,平高电气直接与用户签订合同,用户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平高电气,平高股份再按照合同价款的5%到8%返还给代理公司咨询费,咨询费即为所有代理公司的销售毛利润,所有代理公司还需承担平高电气在各自区域的销售费用,即平高电气的销售人员在各区域的销售费用都在代理公司报销。
顾春代理律师的观点是济南平高与平高电气的其他省市私营代理公司一样,一直在按照合同正常代销产品,赚取利润是企业的生存之本,这利润来得正当,而非天鹰集团的公款。
在济南平高运营期间,顾春还先后兼任着平高电气销售公司副经理(2001年2月14日至2004年4月1日),平高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2004年4月2日至案发),因身份的特殊,顾春并不常在济南办公,只有需要洽谈项目或开发新客户时才会露面,对于其通过倒帐的方式将济南平高的资金从济南平高账户上转出,存入其个人账户的用意,顾春之妻路永丽做出了解释:一是为了抓住商机,开发一个新客户不容易,如果不能及时支付用于销售的费用,是让人很恼火的事情;二是为了避税;三是大额的资金交由别人掌管不放心。
5疑问重重
为什么顾春会被起诉,这其中是不是另有隐情?
在坊间留传着各种说法,一种说法是顾春得罪了集团的一些领导;一种说法是顾春为人处事比较张扬,得罪了检察院;还有一种说法是,顾春发财了,有些人看着“眼红”,于是实名举报。
顾春自1998年接手平高电气在山东的高压产品业务后,由于脑子活、有魄力,再加上领导、朋友支持,很快生意便有了起色,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业务量以及效益在全国的代理商中都名列前茅,这在同事们的眼中是有目共睹的。
“顾春的身上还是多少有点人格魅力,为人爽快,做事聪明,各方面的关系他处理得还算不错。”一位曾与他共过事的销售人员回忆。
有一件事让他感觉顾春不是小气之人,平高集团销售处的一名领导,因病致贫,顾春出手相帮,使其渡过难关。
不过,几乎是在一夜之间,顾春出事了,而且毫无征兆。
关于顾春出事的原因,一位与顾春共事近二十年的同事给出了他的分析,可能事情的导火索在长沙天鹰公司的老板刘格的身上,“近年来,因货款与费用结算问题,刘格的长沙天鹰与平高电气打了好几场官司,弄得平高电气领导层很是不舒服,与刘格走得比较近的顾春就成为了牺牲品,杀鸡给猴子看嘛!”
此外,2006年10月20日,顾春因涉嫌“贪污”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顶山检察院”)决定,被平顶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平顶山检察院决定,由平顶山公安局执行逮捕。
顾春在被平顶山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济南平高的所有资产也被“法办”,划归为平高股份和平顶山检察院所有。
扣押清单载明,2006年10月25日,也就是顾春被刑事拘留之后,平顶山检察院与平高股份的工作人员一同赶往济南“办案”,责令济南平高的财务人员将账上的400万元转入平高电气名下,以“支付货款”,并将顾春私人所有的一辆天籁汽车、一辆马自达汽车作为赃物扣押。
另外,2006年10月25日,顾春与济南的另外两个自然人注册成立了“济南天鹰平高电气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平高集团、平高股份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与所涉及“贪污案”也无任何关联。但是,平顶山检察院将济南天鹰平高电气有限公司账上的434万元也划入了该院账户。
无论是平高股份划走的400万元,还是平顶山检察院从济南天鹰平高电器有限公司划走的434万元,以及所扣两辆“赃车”,在后来的起诉书、判决书中都未得到体现,未被认定为赃款,也未移交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4条、第1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只有查询、冻结存款的权力,不能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更没有权力将企业资产强行划拨到检察院的账户上。
时至今日,两个“400万元”的去向,以及两辆“赃车”的去向,仍然是个谜。
更让人迷惑不解的一点是,2008年一审法院对顾春案作出了判决,而2007年8月24日的《检察日报》上《鹰城检察官擅长办大案》一文中称平顶山检察院在顾春一案中如何发挥主动性,破获大要案,为企业挽回巨大损失,并称,2006年年初,顾春就就被做了有罪判决,事情的情况是,当时顾春还未被逮捕,怎么会有判决?
《法人》记者在平顶山就此案与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联系采访,检察院婉言谢绝,而法院的工作人员称,知晓此案的法官,辞职的辞职,调离的调离,需要请示领导再给予答复,直到本文发稿时止,仍未接到法院的回复。
特殊的鸡生下特殊的蛋
如果给身陷牢狱的顾春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他宁可去当一名普通的业务员,踏踏实实、本本分分地做着业务,也不会投入到市场经济去做翻江倒海的 “弄潮儿”,但现实终归是现实,曾经的“能人”只能面对监狱的墙壁,慨叹过去的辉煌与蹉跎岁月
文 本刊记者 张驰 范学伟
在采访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法人》记者的注意,事发前,顾春在平高集团的职务是旗下平高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由于平高集团是国有企业,而平高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又是其全资子公司,从这一点来看顾春是平高集团的员工没有异议,关键是对济南平高如何定性。
1济南平高是谁的?
从各方汇总的说法看,成立济南平高有其特殊的背景:其一,当时公司的高压产品在山东销售几乎为零,必须打开公司产品在山东的销售局面;二,要有灵活的销售策略及政策支持;第三,要有一个合适的载体承担起应有的职能,长沙及其他区域代理公司的模式成了不二的选择;第四,要有合适的人选,刘格非首选,而是备选。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当时天鹰集团(现平高集团)高层的授意或默许,顾春的下岗证明开不了,济南平高也成立不了,其目的是为了处理集团公司在山东地区开拓市场所需的销售费用。济南平高虽注册登记为私营企业,但并非一个人或是几个人的公司,实质上是集团公司的一个小金库,该公司收入是集团公司销售利润的一部分,济南平高就是集团公司的下属机构。
而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等三位法学专家针对此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济南平高是私人资金注册成立的公司,属于私营公司。尽管其在成立之前,刘格等人询问过集团高层的意见,但集团并没有实际出资,集团与济南平高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之间的业务往来是两个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济南平高在代理销售集团产品的过程中,所赚取的差价款、咨询费等利润是济南平高的合法财产。
2贪污与合法使用之争
顾春是否有权支配资金,也成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法院认为,顾春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务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应构成贪污罪。
上述专家们则认为,顾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集团的销售人员,又是济南平高的经理与法定代表人,没有证据表明顾春利用其集团销售人员的身份支配大额资金,相反,有充分证据证明顾春利用济南平高负责人的身份支配大额资金。如上所述,顾春支配的大额资金系济南平高的合法财产,而非集团的。因此,法院认定其“顾春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管理公共财物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列支出、虚开必票、多次倒账到个人账户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是混淆了顾春的双重身份,没有看到顾春是利用济南平高负责人的身份支配资金的。
3顾春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法院认为,济南平高“名为私营,实为国有”,其资产实质是集团所留出的带有明确目的和用途的利润,属于应被用于指定目的(既开拓山东市场所用)的公共财物。
刑辨律师吕勇认为,虽然法院认定,济南平高“名为私营,实为国有”,但平高集团与平高电气均出具了书面的证明材料,证实他们与济南平高没有任何股权关系,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没有进行过与财务管理。
“这意味着本案没有受害人,又何来贪污罪?“吕勇说。
吕勇认为,犯罪是由社会危害性决定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程度,也就不存在犯罪问题。
一个值得玩味的细节是,顾春在济南平高经营获利的同时,拓展了其所服务公司在山东的销路,改变了公司产品在山东的被动销售局面,并使其获得了巨额的利润。
“只能说顾春利用私营代理公司具有灵活性优势与大企业生产能力相结合,开拓市场,销售产品,使国有企业获取丰厚利润,增加了国家与地方的税收,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没有什么危害性,更谈不上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之客体。”吕勇强调。
另一个细节是,自从顾春案发生后,平高集团及平高电气的产品在山东的销售份额日渐减少,“公司上下没有人敢接这份活,鸡是被杀了,猴子也被骇到了,这可能是该案的始作俑者没有想到的。”面对这场残局,一些平高集团以及平高电气的老人痛心不已。
而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高管则认为,这一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特殊产物,没有对社会、对经济、对民众产生社会危害,就加强力量引导之,而非诛杀之,否则,真正受伤害的,还是社会这个大经济体。
自由裁量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国有控股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逐步提高,采取此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应如何区分定性,是在司法实践中困扰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个难点
文 安志平
发生在河南平顶山的顾春贪污一案,除了有很多让人不解的谜团外,更是提出了一个课题:顾春的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
笔者认为,此案的难点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顾春的行为作出实质性的规范,换而言之,这是一个法律的空白点。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国有控股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逐步提高,采取此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应如何区分定性,是在司法实践中困扰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个难点,这不仅涉及到检察院与公安局的管辖权问题,更是关系到做为审判机关的法院能否更有力惩治此种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该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人认为,上述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而非特别规定,因此,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上述规定又符合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才能定贪污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确实有提示性规定的性质,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显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单位的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征,当然应以贪污罪论处,因此其确属提示性的规定。但是,其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却不是提示性的规定,而是规定了与普通贪污罪不同的特别贪污罪,理由是:
一、普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并非限于国有单位以外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因而,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也不可能都属于公共财物。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被派往任何单位从事公务,该单位的财物都可成为其贪污的对象。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中的人员,只要其身份系被国有单位委派到该混合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包括非公共财物,都应认定为贪污。
二、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非公共财物以贪污罪论处,不仅仅因为其非法占有了单位财物,更重要的是,本质上其是代表国有单位去从事公务的,其非法占有单位的财产,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其立法价值在于体现“从严治吏”的政策思想,彻底贯彻国家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腐败行为的方针。
三、从刑法的立法角度看,刑法所规定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并非指完全符合第××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按照该条定罪处罚。例如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并不完全符合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要件,否则在刑法上也没有必要专门作出上述特别的规定,这就是普通的抢劫罪与特殊的抢劫罪的区别。同理,贪污罪也是如此,有普通与特别之分。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贪污罪有普通与特别之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一种特别的贪污罪。据此,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定性,应主要视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而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财产当然不完全等同于“公共财产”,但不论其所占有的财产是否属公共财产,只要其主体身份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应该定性为贪污罪,否则就不能定性为贪污罪。
• 中国角型毛巾架行业运营态势与投资潜力研究报告(2018-2023)
• 中国直接挡轴市场深度研究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2021-2023)
• 2018-2023年KTV专用触摸屏市场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 中国回流式高细度粉碎机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8-2023)
• 2018-2023年中国原色瓦楞纸行业市场深度研究及发展策略预测报告
• 中国雪白深效精华液市场深度调研及战略研究报告(201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