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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六条规范非公募 200人标准切割公与私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7月26日   来源:经济观察报

  

数年前便开始征求意见,经历了众多的争议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对《基金法》的修法理念终于统一,修订后的《基金法》草案很快将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会讨论。

此次修定最重大的调整,便是通过调整“证券”的定义,更大范围的增加了规范的范畴;尤其是私募基金也被纳入到了《基金法》监管范围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此前也公开证实了这一消息。

私募基金也将从此得到一个明确的法律身份——非公募基金,这和现在业界的通用的称呼有细微的变动,而和现有法律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公募基金与非公募基金认定的界限主要以募集对象是否超过200人为限,超过即为公募基金。

拓宽“证券”定义

备受业界多方关注的《基金法》修订进程日渐明朗。不久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该法草案已经向地方人大财经委和中央十几个部委征求了意见,修订稿即将提交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而在草案通过后就会提交国务院正式征求意见。“《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大调整。”

拓宽“证券”一词定义貌似非常简单,但事实上这样的变化来得并不容易。事实上,本次修改草拟稿是全国人大财经委经过近两年的准备后得以出台的。这个词语定义的调整毫无悬念地让私募基金被纳入到了监管体系之中。

现行《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是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吴晓灵认为,对于证券的定义,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凭证应该包括这里面的“其他证券”。

对此,另一位参与了该法修订的人士称,在草案中已经明确规定证券投资的范围,不仅包括未上市企业的股票(股权),还可以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衍生产品,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投资产品。“这就使得证券产品的范围大幅扩大,也为以后将房地产信托基金纳入监管之中留下了伏笔。”该人士称。而据透露,在“证券”这一概念的范围拓展后,除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外,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也都被纳入到了该法的监管范围之中。

然而在私募股权投资界,对将私募股权投资也纳入到《基金法》的监管范围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一是担心长期适用于公募基金的监管理念和思路难以适用于私募领域,二是认为面临和现有立法的冲突和衔接问题。

最新数据显示,截止今年上半年完成募集的55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计募集资金145.41亿美元,基金数量同比及环比分别增长25%和44.7%;募集金额方面,由于去年同期有超大规模外币PE基金募集到位,今年同比下滑30%,但环比增长113%。上半年募集完成的人民币基金为44只,募集资金63.12亿美元,单只平均规模1.43亿美元;外币基金有11只基金募集到位,基金数量与去年全年持平,募资金额占上半年总额的56.6%。

面对如此大的市场,此前国家其他部委曾试图单独为私募股权基金立法或出台行政法规,如2009年国家发改委牵头草拟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却都难免缺少对私募基金身份在法律上的认可。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有关部委此前已经出台了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而此次《基金法》作为上位法出台,则必然会面临着与现有立法的冲突和衔接问题。

六项措施专门规范非公募

让非公募股权机构担心的是,《基金法》修订并颁布后,是否意味着对非公募股权投资严厉监管时代的到来。私募股权领域几乎都呈现出了一边倒的“适度监管”呼声,认为过度监管将导致这一刚刚起步的行业发展受挫。

“我们也清楚很多机构都主张不监管、少监管,但事实上,换个角度看,国内非公募基金从无到有,是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成长起来的,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必然只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之后。”上述人士称,全国人大财经委也做了大量的调研,最后也认可了对私募股权投资“适度监管”的理念,未来对于公、私募将有不同的监管重点,对公募基金的监管则将更加严格,非公募基金则将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

吴晓灵也表示,对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两者都应纳入统一监管,但是应该实行有区别的监管。

据记者了解,《基金法》草案也充分体现出了对公募、非公募基金监管有别的原则,在草案中,还专门有一章对非公募基金的特别规定,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

其一,明确了基金的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组织形式,特别是对房地产信托基金、对冲基金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其中借鉴了《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及《证券法》,对三种组织形式的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具体运作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等做出了规定,在收益分配上也做出了规定。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规定了强制注册和自律管理的监管方式。募集对象超过200人者为公募发行,须强制注册,低于该限额者,定义为非公募基金,要纳入到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中。

无疑,这一规定将明确公募及非公募基金的标准。而“200人”这一标准的确定也无疑会对私募行业带来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制的非公募基金中几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而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非公募基金,同样受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的约束。“200人”的法定标准如何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衔接将成为一个考验。

此外,该章对非公募基金的特别规定还包括了:确立了合格投资者的制度,合格的投资者需要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资产规模、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非公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做出了限定,不许通过广告、传真、电话等形式宣传;豁免了非公募基金的产品注册,仅需要向证券监管机关事后备案;对非公募基金的如何托管、信息披露、清算等强调自治,法律不做强制规定,主要遵从合同约定;非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募基金业务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只有管理非公募基金达到一定要求后才能够管理公募基金业务,改变了现在先批给公募基金业务牌照再管理非公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