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7月5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广州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项目和标准,四大垄断或高利润行业被要求交纳价格调节基金。
专项资金用于平抑物价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
规定明确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项目和标准:(一)卷烟、酿酒等企业在生产环节,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1%计征;(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列入市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出售除外;(三)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0.5%计征;(四)市内发电企业(含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热电等)按上网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计征;(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
按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税前列支,按季申报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季应缴数额,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收支两条线 专款专用
如何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是广大市民非常关注的。按规定,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六)对承担广州市场定向供应任务的种养基地、冷储基地和实行产销对接、农超对接的平价商店(专区、市场),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七)省、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拨付、使用情况等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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