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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监局531张罚单 处罚虚列费用、阴阳保单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6月30日   来源:《证券日报》保险周刊

  

各保监局531张罚单 处罚虚列费用、阴阳保单

行政处罚是保险公司最害怕的,但也是保险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戒尺”。据《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截止到6月29日,各地保监局共开出531张罚单。处罚内容除了虚列费用、阴阳保单、财务数据不实等老几样之外,又多了些特别的内容。

考试作弊

上学时工作后都要不得

一年一度的中高考刚刚结束,学子们可以放松一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考试的结束,某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便因考试的问题被陕西保监局处罚。

陕西保监局6月23日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1年1-2月期间,某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存在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56条的规定,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相信大部分人都曾与“作弊”相识或者擦肩而过,这条处罚告诉我们,作弊无论在上学时,还是工作之后,都是要不得的。

积极进取

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同一天,陕西保监局在还公布了另一条处罚决定书,陕保监罚2011[4]号文件显示:经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2010年期间存在虚列银保渠道经理和分部经理工资绩效用于银行网点维护和业务推动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虚列银保渠道经理和分部经理工资绩效用于银行网点维护和业务推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72条的规定,该公司陕分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王建华,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例中,将费用用于银行网点维护和业务推动上无可厚非,但一个“虚列工资绩效”导致了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后果,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好的出发点要通过正当的手段才能结出健康的果实。

合规经营

要从细枝末节做起

4月19日,江苏保监局公布一则处罚决定书,苏保监罚〔2011〕24号显示: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期间天安保险泰州中心支公司将84487.80元退保款空挂在“应付退保款”科目项下,用于冲减相关应收保费。并且,2009年,该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存在虚列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等费用,用于业务招待的情况,涉及金额共计288892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胥新斌作为该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以上法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胥新斌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分支公司是最容易出合规问题的地方,但正是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不好做,不好抓。在现在的市场条件下,深耕地方成为必然趋势,公司要做大做强还得从细枝末节抓起,只有合规才能保证树既能长高又没虫眼。

  


  

追求业绩

不能拔苗助长

6月17日,吉林保监局发布吉保监处[2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年8月8日,中国人寿松原分公司下发国寿人险松传[2010]36号文件,要求8月1日至8月27日(28日前生效)期间,在编老员工及新纳入员工完成一定额度的保费任务,承诺为按期完成保费收入的员工补发3月份工资。8月1日至8月28日,该公司58位员工投保个险期缴新单68件,保费收入398,200.00元。9月1日至9月30日,以上68件员工投保新单的退保件数为44件,退保金额为237,938.00元,退保损失为47,762.00元,该公司在9月份为完成保费任务的58位员工补发3月份工资合计98,989.00元。

上述行为致使公司个险期缴保费数据在较短时间内出现波动,影响了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曹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吉林保监局给予中国人寿松原分公司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曹磊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点评:这是一个典型拔苗助长的案例,中国人寿在地方的规模保费向来强势,但如果用这种方式恐难长久。松原分公司的管理层是在糊弄上级还是糊弄自己呢?欲速则不达,关键还看方法,如果方法本来就是错的,怎么能期待换来好的结果。

促销 创新

有法可依是底线

6月3日,辽宁保监局公布辽保监罚〔201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2009年9月30日至12月3日期间,某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通过辽阳交通银行储蓄窗口向个人客户销售裕祥团体年金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为1402万元。该分公司承保后向客户出具了凭证式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并按照一年固定收益率为2.8%约定了满期给付金额。同年9月以SY01091622100☆☆☆☆号保单承保员工福利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业务时,签订《特别约定》擅自变更了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等内容。

辽宁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构成擅自变更条款费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律,辽宁保监局给予该公司辽宁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产品创新是受鼓励的,但简单地为促销改变产品条款可就有待商榷了。

合法创业

切勿投机取巧

创业这个话题久盛不衰,但有些人不分青红皂白,利用单位平台搞起了再创业。5月10日,辽宁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们看到,人保财险抚顺支公司在2008年至2009年经营过程中存在私印保单系统外出单,承揽沈阳地区新车商业车险等行为,业务553笔,签单保费为2672833.68元,实收保费为2040069.24元,进行账外经营。

上述行为构成业务以及财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保财险抚顺支公司办公室主任刘俊安是对上述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责令撤换。

点评:保险公司在培训代理人时通常有这样一句话,做保险代理人其实就是在创业,你只是把名字挂靠到一棵大树下,多有能力就能将事业做到多大。或许是受此启发,保险公司一些工作人员利用单位和职务之便,私印保单、系统外出单,进行账外经营。这是创业还是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