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济南市环保局获悉,自7月1日起,济南市将对外地转入的轻型汽油车执行国IV排放标准,凡不达标的车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根据《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自7月1日起,外地转入省城的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时速大于或等于50公里的轻型汽车,包括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
市环保部门有关人士提醒,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如有车主拟由外地向省城转入机动车辆,请务必查看《济南市环保局关于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内容,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达标车型查询栏目查询。同时可拨打电话86116110咨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刘红杰 通讯员 李汝震)(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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