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
缴存基数有无最高限额?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5780元
根据调整方案,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780元,即201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元的五倍。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
若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0年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凡2010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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