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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廉租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6个月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6月16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昨日获悉,《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从本月起施行。《办法》提出了实物配租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其中规定,5类申请人在轮候分房时可优先安排。

  廉租住房房源有四种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正透明、规范操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办法》提出,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支持和帮助成立居(村)民委员会。

  申请廉租房要同时具备5个条件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以下顺序优先配租:(一)低保家庭中有三级(含)以上残疾成员的家庭;(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孤寡老人家庭;(三)其他低保家庭;(四)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低收入家庭;(五)市人民政府规定优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放弃实物配租可享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住房状况的认定,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由区民政部门负责。

  《办法》提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况;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等内容;其他约定。

  配租家庭放弃实物配租的,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廉租房不得空置连续超6个月

  配租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根据家庭需要,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并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配租家庭因特殊情况需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低保家庭遇特殊困难可申请租金减半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进行调整。

  《办法》提出,不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6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通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低保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法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在一定时间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减半收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确有困难的可再提出申请。

  廉租房小区物业费不超同地段70%

  今年,南昌将集中新建12个廉租住房小区。《办法》提出,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以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所服务小区的配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工作。

  廉租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等级普通商品房标准的70%;收购及配建廉租住房的小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按该小区同类住房标准收取,其中70%由廉租家庭缴纳,30%在廉租住房租金中支出。

  擅改房屋用途将收回廉租住房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办法》建立了退出管理机制。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因家庭成员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自行添加不可拆移设施退租不补偿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书面收回廉租住房的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出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退出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一般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过渡期满仍不退出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过渡期满后的租金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

  此外,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配租家庭自行添加不可拆移的设施在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时不予补偿。

  擅自转租廉租房5年内不得申请

  违反《办法》规定,以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并予以公示,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同时将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该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并取消该家庭在5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南昌日报 陶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