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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房屋土地列监测项目 瞒报价格最高拟罚5千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6月7日   来源:大江网

  

记者6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已向社会公开《江西价格监测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市民如有修改建议或意见,请于6月21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电子邮件:lilin@jiangxi.gov.cn,通信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

房屋列入价格监测项目

《规定》明确,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机构须对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粮、油、肉、禽、蛋、鱼、奶、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化肥、种子、农膜、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钢材、水泥、有色金属等重要工业生产资料;成品油、燃气、煤炭等主要能源;汽车、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主要消费品;医疗、教育、客货运输等服务;房屋、土地;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监测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价格监测主要包括日常价格监测、应急价格监测和价格专项调查。

定期公开重要商品价格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价格监测机构与定点单位签订合同,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价格监测制度和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价格监测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价格监测机构向社会发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价格监测机构的名义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要挨罚

《规定》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工作,不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价格监测机构及工作人员一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视情节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者篡改价格监测资料,造成全国或者全省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屡次迟报或者催报后仍未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将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用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

另外,对于拒报、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或者瞒报、虚报价格监测资料,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等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首席记者 全来龙)

(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