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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对捂盘惜售最高罚50万 市民称“太轻了”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5月27日   来源:羊城晚报

  

6月1日起,广东要对捂盘惜售、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动真格了。26日,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局长陈波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今后这些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重罚,未实行“一套一标”的按套罚款,每套可处5000元罚款;而捂盘惜售等行为若构成价格欺诈,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

陈波表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码标价,其实过去也有相关规定,但我们近期几个检查组在广东摸查情况后发现,目前执行情况不是特别理想。”

在5月1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后,广东的实施细则也于近日出台,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全面施行。为此,5月26日,省物价局特别召开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动员视频会议,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相关法律宣讲。

同时,省物价局还部署在近期开展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不留空白。

在接受采访时,陈波明确表示:“近期省物价局将派出8个督导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迅速处理,即时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整治期间,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58’投诉举报各类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各地物价部门将及时从严查处。”

具体处罚措施上,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将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民:只罚50万元太轻了

省物价局:按每套罚还是每次罚视具体情况而定

按照省物价局新出台的《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即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但实际情况上,陈波也表示:“前期摸查发现有的企业捂盘惜售,刻意营造紧张气氛”。

上个月在广州多个楼盘屡屡购房失败的张先生,就对房企捂盘惜售的行为深恶痛绝。“首先是白云区一个夜光盘,我们提前下订拿到两个折扣,开盘当天有9.2折的优惠。但排到我选房的时候,一看销控表傻眼了,中间楼层的房子几乎全部贴上红纸卖光了,只剩下最高和最低的楼层,不是最贵就是最差,下不了手。但第二天一早,他们的销售代表就给我打电话了,说还有保留单位出售,但就按照原价没了9.2折。”

“接着是南沙一个楼盘,开盘那天人山人海,还没排到我房子就全卖光了。但之后我每过几天就接到那个楼盘统发的广告短信,打电话过去一问,果真还是有房,但价格比开盘当天涨了不少。”

“如果这种捂盘惜售的行为,最高只是处50万元的罚款,我觉得这个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了。你看白云区那个盘,他们那么一捂,我看中的90多平方米的房子,一套就涨了将近15万元,他们捂上4套,就足够交罚款了”。

对此陈波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捂盘惜售的行为,目前物价部门还没有非常针对性的处罚措施,是按每套,还是按每次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还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