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雷敏)中国商务部日前发布2011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发起期终复审,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公告称,中国商务部于2006年5月22日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依国内产业申请,中国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72910。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邻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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