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并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征求意见稿对召回食品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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