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土资房发﹝2011﹞19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市商品房预(销)售以年度管理计划和季度管理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管理,确定后的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年度管理计划和季度管理计划作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根据本企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向项目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本企业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有下属项目公司的,应当将本公司及下属项目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并进行申报(下同)。
第五条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房屋性质、项目总规模等;
(二)商品房项目预计建设情况,包括项目预计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预计开盘销售日期;
(四)商品房项目的可售房源幢数、套(处)数、建筑面积和预计销售均价;
(五)90平方米以下及90—144平方米中小户型房屋的套数、建筑面积和所占比例;
(六)商品房项目精装修情况;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区、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情况,汇总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
各区、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编制好的本辖区年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报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备案。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应当即时依据备案情况汇总编制全市的年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一商品房项目办理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最先审批的证件时间为准)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本企业季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八)商品房项目预售预案;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并由管理部门核对原件。
第八条第七条规定所提交的商品房项目预售预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座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本期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可售房源幢数、套(处)数和建筑面积;
(四)90平方米以下及90—144平方米中小户型房屋的套数、建筑面积和所占比例;
(五)本期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最高、最低销售价格及销售均价;
(六)预计开盘销售日期、销售流程和销售方式;
(七)商品房项目精装修情况;
(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区、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依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情况,汇总编制本辖区的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
各区、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首个月底前将编制好的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报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备案。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应当即时依据备案情况汇总编制全市的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申报的商品房项目预(销)售预案中确定的销售时间和销售价格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和申报的商品房项目预售预案中确定的相关内容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结合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内容进行审查,未按照规定编写的,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修正完善,补齐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已列入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的商品房项目,如因以下情形需调整预(销)售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
(一)调整开盘销售日期的,调整时间超过三个月及以上或跨季度调整的;
(二)房屋平均销售价格超过我市上一年度新建住房价格平均涨幅的;
(三)需要重新申报的其他情形。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情况,依法及时调整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商品房项目实际,及时申报年度(季度)商品房预(销)售计划。
第十四条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申报行为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不实或隐瞒不报的,记入房地产销售市场诚信档案,同时其商品房预(销)售计划有关内容不予列入当季度及下一季度的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情况严重的,予以新闻曝光,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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