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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经营范围放宽 从业人员人数不再受限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4月29日   来源:信息时报

  

  

个体户经营范围放宽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放宽个体户经营范围。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摄

信息时报讯 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这一限制。此外,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中,“从业人数”一项也被取消了。

从业人员人数不再受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条例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放宽个体户经营范围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原有规定中一些不适当的限制,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只要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发布的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体现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个体户管理费被取消

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9月1日起,工商部门就已开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次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则明确取消了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只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

另外,《个体工商户条例》还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7097.67万人。综合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