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2日电 (京华时报记者刘杰)备受社会关注的“真假开心网案”又有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1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008年3月上线运营的开心网(kaixin001.com)是一家社交网站,其经营者为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8年10月,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开办了一家名为“开心”的社交网站(kaixin.com)。
开心人公司认为,两家千橡公司使用“开心”作为网站名称、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2009年5月,开心人公司将两家千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停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千橡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同时赔偿开心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开心人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判令千橡互联和千橡网景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已足以消除互联网用户对涉案两家“开心网”所产生的混淆、误认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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