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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平台将以共犯论处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4月8日   来源:中广网

  

  中广网北京4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说起电信诈骗,很少有人幸免,几乎所有手机用户都收到过这样的短信,要么说你“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彩票中奖,”要么是冒充灾区募捐、购车退税、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甚至冒充熟人、绑架勒索等等。数据显示,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起正式实施,重点打击电信诈骗。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哪些诈骗行为会被严惩?为诈骗提供电话卡、网络平台等服务是否会被追究?

  焦点一: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发生了什么变化?

  司法解释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两千元提高为三千元,为什么做这样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孙军工:尽管从理论上讲,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但是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依然严峻,两高综合各方意见,对诈骗罪的最低入罪标准仅进行了微幅调整。

  《解释》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焦点二:什么情形会被从严惩处?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今后“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情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

  胡云腾:为什么要这样?因为这类犯罪的受众非常多,危害性特别大,同时,这类诈骗往往是假冒公安执法机关、假冒电信、银行企业工作人员,有更大的欺骗性,对这类行为从严打击,有利于遏制这类犯罪。

  从严惩处的情形还包括“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焦点三:电信诈骗受害人和数额难以查证,如何定罪?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行骗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如何定罪?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

  胡云腾:司法解释一个很重要的亮点,对于发了短信、打了诈骗电话,如果查不清获得多少赃款,我们根据电信部门提供的发送信息的数量,可以按照未遂论处。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

  孙军工: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四:哪些人会被当作共犯追究?

  实践中,有些人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他们要么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要么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实际是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的“地下钱庄”,依据司法解释,这些人也将被追究。

  孙军工: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一环,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为此,《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各种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焦点五:哪些情形可以从宽处罚?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要具备什么情形,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说:

  韩耀元:必须要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比如未成年人或有自首、立功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比如从犯,胁从犯情形;第四种情形是被害人谅解。

  加大处罚虽然对犯罪具有威慑力,我们还是希望公安、银行、电信等部门能从技术上切断电信诈骗的黑手,从源头预防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