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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将有信用档案 不良纪录向社会公示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3月31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3月31日电 (记者郑良)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信用档案是规范中介组织管理,促进其依法、诚信经营的有效措施,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中介机构的氛围。

  根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根据“管理办法”,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曾凌说,除了上述法定渠道外,房地产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举报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并要求将其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