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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基金立法一季度出台 地方难舍矿业权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2月19日   来源:经济观察报

  

运用财政政策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引导商业性的力量进入这一被封闭已久的领域,国土部和财政部已经施行三年。这一被称为中央地质勘探基金的制度模式,目前进入集中立法阶段。

本报获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刚刚经过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试用。根据已公开的数据,中央地勘基金迄今为止总投入约15亿元左右。而在2007年的一次数据上报中,当时中央与省级地勘基金的资金总规模已达到130亿元。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程利伟对本报表示,除上述《标准》外,另有《中央地勘基金管理办法》、《中央地勘基金权益管理办法》、《中央地勘基金立项指南》、《中央与省级地勘基金协调联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四部规章在制定过程中。

程利伟称,除《意见》的制定目前进展缓慢之外,其他三项规章均有希望在一季度出台。

事实上,近两年省级地勘基金的飞速发展,已导致个别省区将地勘基金作为地方政府垄断勘查市场的工具,背离了地勘基金设立的初衷。对此,程利伟称,中央地勘基金将“不与民争利,更不垄断矿权”,矿产勘探项目做到普查阶段,基金就将退出。

然而,对于省级地勘基金来说,矿权背后蕴藏的巨大价值实在太具诱惑力。围绕着《意见》的制定,中央及省两级政府的博弈正在进行。

省级基金猛增

地勘基金制度的建设可以追溯到2006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下称 《决定》)。按照《决定》的要求,国家设立地勘基金是为了通过加强重要矿产的前期勘查投入,降低勘查风险,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地勘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与社会资本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程利伟向记者介绍,地勘行业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一般认为,地质找矿的风险为95%。也就是说,设定了100个找矿的目标区域,可能95个都找不到矿。此外,一个中等规模的矿产勘查项目,所需投资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

成熟市场国家是通过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来融资和化解风险,但中国现在显然做不到。而设立地勘基金的出发点,就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解决这一风险问题。

为落实《决定》,全国主要矿业省份相继设立了省级地勘基金或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目前,已有24个省(区、市)明确设立了地质勘查基金,并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根据已公开的数据,中央地勘基金迄今为止总投入约20亿元左右。而在2007年的一次数据上报中,当时中央与省级地勘基金的资金总规模已达到130亿元。省级地勘基金的规模各不相同,从几千万元到数十亿元不等,多数规模集中在5亿元左右。投资最多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当时累计投入地质勘查的专项资金达到57亿元。

2010年12月28日,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省份上报省级地勘基金运行管理情况。程利伟告诉记者,相比于2007年的130亿元,省级地勘基金在过去几年中的增长非常迅速,但他并未向记者提供最新的数据。

一些企业认为,尽管在过去三年中基金的运转总体良好,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已经初步显现,但也有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出现。“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利用省级基金控制了矿业权 ,形成了对商业性矿产地勘的‘挤出’效应,这与设立勘查基金的初衷是相违背。”

退出与立法

根据程利伟的介绍,随着矿业权改革的进行,以及资源价格的上扬,矿业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争夺的一个未来财源。“目前大家的关注点多还集中在土地财政、房产税等上面,但实际上矿业领域的财政收入,在未来可能成为一些省市最重要的财政来源。”程利伟称。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尽管中央地勘基金已经开始探索退出机制,而且目前已有四个中央地勘基金投资合作项目进入了基金的退出程序,但省级基金的退出程序体系建设却进展缓慢。

“中央地勘基金发挥衔接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纽带作用,加强社会资本引导拉动。除国家统一部署项目外,不参与投资社会资本愿意独立承担风险的勘查项目,避免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程利伟说,在确定有矿后中央地勘基金即通过出让权益退出,把后续的低风险、高收益勘查和开发让位于企业或者地勘单位。

程利伟称,对于基金过去三年运作的经验与问题,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以及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都在不断总结。

对于前不久刚刚出台的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程利伟评价称,基金的资本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但过去一直没有一部能够完全适应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的预算标准,而基金的承担对象也涵盖了企事业单位,因此该标准的出台非常必要。

而正在制定或修改中的其他三部制度 《中央地勘基金管理办法》、《中央地勘基金权益管理办法》和《中央地勘基金立项指南》,目前进展都比较顺利,有望在第一季度出台。

程利伟称,包括《中央与省级地勘基金协调联动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在内的五部法规出台之后,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将建设完毕。目前,唯一的麻烦出现在《意见》的制定上,中央与地方的分歧使得立法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