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蓉萍 银监会日前下发《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建议杠杆率要求为不得低于4%。该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6年底前达标。
这表明,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正式引入杠杆率监管机制,未来将根据经济形势和银行风险状况的变化对杠杆率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它的计算方法为核心资本净额除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该指引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在资产转让和代客理财等业务活动中实际资产或风险没有转移,但未将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在计算杠杆率时应当将其计入调整后的资产余额。
这一指引适用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共识和财务公司仅为“参照执行”。
“4%的规定一方面能为商业银行的发展预留空间,另一方面又能给部分没有达到要求的股份制银行一定的压力,促其降低杠杆化程度,实现稳健经营。”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
引入杠杆率指标,成为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共识。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明确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为3%。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全球两组银行的杠杆率分别为2.7%和3.8%,高于中国78家测算机构平均4.6%的杠杆率水平。
(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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