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第二,征收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与人民群众进行充分协商;第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必须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补偿;第四,如果要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决定。
【财新网(微博)】(记者 张艳玲)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表态说,农村征收土地要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几项基本原则将适用于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
2011年1月30日,在国新办举行的“介绍三农情况和水利改革发展的有关情况”发布会上,陈锡文作出上述表述。他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基本原则将对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据陈锡文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有四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第二,征收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与人民群众进行充分协商;第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必须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补偿;第四,如果要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决定。
他说:“国有和集体土地应该适用同样的原则,上述四项原则将在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所体现。”
陈锡文表示,事实上,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了农村土地征收的改革原则,如“缩小征地范围;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公益性项目,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允许农民直接参与经营开发;允许破产的乡镇企业进入市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等。(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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