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将进一步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范围,并对相关业务规模实行上限管理,与此同时,还将对不同机构和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
这是日前修订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的核心要义所在。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杨晓军27日对媒体表示,修订后的《办法》有三点突破:
一是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利用衍生产品工具对冲自身资产负债风险;二是加强了对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约束,对相关业务规模实行上限管理;三是增加了对相关机构衍生品销售和后续服务的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将根据金融机构能力的不同,对其具体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资格实施差别化管理,防范经验不足的机构涉足高风险产品的同时,也为经营能力强的机构提供更多发展空间。此前就曾有不少金融机构表示,希望监管部门对于其创新业务的准入实施差别化管理。
新的《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两类:一是基础类资格,即有关机构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一是普通类资格,在基础类资格之外,获得授权后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经有70家左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其中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一些城商行均具备相关业务资格。
该负责人同时透露,新规在普通类资格的相关规定上,增加了不少硬约束,但对基础类资格略有调整。不再要求交易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资格,同时对是否具有前中后台实施交易系统不做硬性规定。
另外一个重大变化在于,加强了对衍生品业务风险资本的监管和约束。《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计提交易敞口的市场风险资本”,其市场风险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各家银行的资本占有情况各异,大型银行的资本占用大概在1%左右,而一些规模较小的银行中,有的资本占用可能超过了3%。新规颁布后,各家银行将根据规定重新梳理和规范其业务。监管机构也会根据不同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营情况,在3%的限额内,进行动态化的差异管理。
新规还要求银行内部实施严格的授权和止损制度,要有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不得从事无限风险的衍生品交易,监管部门将对越权或违规的交易员,实行严格问责和惩处。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强调,在市场参与主体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银行业应更好地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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