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雪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新拆迁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备受社会瞩目的“新拆迁条例”近日已向社会公布,并在附则中明确上述要求。
条例取消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什么?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本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宜再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新拆迁条例”附则中指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去年底,就有学者指出,在新条例尚未出台,旧条例没有正式废止的“十字路口”,某些地方出现了严重的突击拆迁现象。
上述附则的内容即对地方规范拆迁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回答“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一问时,上述负责人表示,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上周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会议也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北大法学教授沈岿、姜明安都曾建议,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与“新拆迁条例”出台不能相差太久,二者最好能紧密衔接,以对拆迁作出全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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