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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部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 未实现同工同酬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月16日   来源:瞭望

  

对于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应持续细化、完善,并加大执法力度

2011年元旦刚过,春城昆明迎来了今年的首次降温。来自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开始了他们在省城昆明的艰辛上访之路。

“请各级领导为农民工主持公道”。1月4日,穿着“驰宏锌锗”工作服的工人们打着横幅,到云南省总工会的大门口静坐上访。尽管天气寒冷,一百多名工人在省总工会大门口一直静坐到晚上23时左右才离开。1月5日,静坐继续。1月6日,工人们又来到省政府门前静坐。

“天这么冷,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才来上访的,希望省上能帮助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工人代表孙先福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他们是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驰宏公司”)会泽分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驰宏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工人们觉得自己逐渐变成了“二等公民”。

2010年8月,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工人们希望像2007年以前一样与驰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坚持维持劳务派遣关系,在与公司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工人们希望通过到政府相关部门上访来反映他们的诉求。

劳动合同“变身”

驰宏公司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是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A股上市企业,公司以铅锌产业为主,集地质勘探、采矿、选矿、冶金、化工、深加工和科研为一体,公司拥有分公司3个、全资子公司5个、控股公司6个,在云南、内蒙古拥有多座自备矿山。

驰宏公司党委书记武佩雄称,公司2007年下半年开始对企业用工方式进行了调整,按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工作满10年的工人,将其劳动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工龄不满10年的农民工,则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2年半至3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后再到驰宏公司工作。

“签合同的时候,我们也不太清楚是怎么回事,也不懂法律,而且签字是在公司,矿上的领导也在现场,想到以后还要在采选厂上班,他们还要直接管理我们的日常工作及工资的绩效考评和结算,并且深信领导不会欺骗我们,我们就签了。但签了后我们就发现被公司骗了。之前,我们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都在驰宏公司,后来却变成了会泽诚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福利待遇逐步缩减,没有企业年金,没有住房公积金,也不怎么发年终奖,连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也没了,工作服也是合同工有,我们有时没有,感觉变成了‘二等公民’”,工人代表陆本荣说。

同时,工人们还发现劳务派遣公司违反有关法规,多收少缴他们的社会保障金。工人孙加全的工资条显示,个人每月扣养老保险305元,而会泽诚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单据显示,个人每月实际交付养老保险金仅124元,比工人扣缴的少了180多元,而由单位划转部分从2006年之后就没有了。

令工人们郁闷的事情没结束。从2010年7月底开始,工人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陆续到期,诚誉劳务派遣公司告诉工人们,将中断与工人们以前的所有劳动关系,给每人按工龄发2250元/年的补偿金,工人回去休息一个月后,再以新工人的名义招进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回到驰宏锌公司会泽采选厂上班。

工人代表刘丽芬认为,驰宏公司的做法是对他们这么多年为公司贡献的抹杀,为维护权益,他们先后到会泽县、曲靖市两级政府及部门上访,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如果这次省里也解决不了,就去北京”。

武佩雄表示,工人有表达他们诉求的权利,但公司与工人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操作的,是合法合规的;工人们说公司采用欺瞒等不正当手段让他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已经写得明明白白,是跟诚誉劳务派遣公司签2年半至3年的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到驰宏公司会泽分公司工作,工人也是看了后签的,不可能欺瞒。

武佩雄坦言,劳务派遣是现在普遍使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目前公司约有2100名劳务派遣工人,有干辅助性工作的,也有在第一线工作的。此次上访的130多个工人是在会泽分公司从事采矿和选矿工作,有的在矿洞下工作,有的在选厂工作,有的在选厂机修车间工作,也有坐办公室的。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俊丽介绍,劳务派遣是指劳务中介公司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中介公司将劳务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是一种“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其最大特点是,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

云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王正刚认为,驰宏公司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但还未正式实施之际,把大量工人转为劳务派遣,有规避《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条款的嫌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矿上大量工人是干体力劳动的,如果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工人们年纪稍大就不好处理了。”

李俊丽表示,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此次上访的工人是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因此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此次上访的工人反映,他们在公司没有平等地享受到应得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而工人反映驰宏公司要求工人将以前工龄清零,以新工的名义招进劳务派遣公司回到公司上班的做法也是不恰当的。”李俊丽说。

“企业之所以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人,这主要是因为可以降低成本,而且用工灵活,甚至可以减少或规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云南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卢正国称,企业通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短期劳务协议,协议比较容易终止,在劳务协议有效期内,用工企业可以把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时,劳务工由于没有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补偿。

“不仅是驰宏公司,也不仅是云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用工快速增长,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都使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工。”卢正国说。

广州市委研究室政治研究处与广州市总工会工运史办,曾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联合调查。调查反映,广州市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生产一线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一些企业的劳务工占职工比例已近一半,更有一些企业将原正式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单位工作。结果是人员不变,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相应的劳动报酬随之降低,还有的用人企业采取将某项工程及人员整体外包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李俊丽表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其实早已存在,而《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的关系,以及对应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填补了劳务派遣的法律空白。但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企业缺乏具体而有效的约束措施,这为劳务派遣被滥用留下了空间。

劳务派遣纠纷或将多发

卢正国对本刊记者说,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泛滥,导致企业出现了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再加上在职工队伍中劳务工群体与正式职工群体的身份不同,在企业各方面的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别,容易造成职工队伍的分化和对立。

同时,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准入条件过于宽松,政府对劳务派遣又缺乏监管,造成了劳务派遣公司盲目发展,劳务中介公司良莠不齐,一些管着数千人的中介公司甚至只是一个“夫妻店”。

此次驰宏锌锗公司上访事件,工人们除了反映劳务中介公司少缴社会保障金外,还表示公司服务态度非常恶劣。中介公司负责人甚至对工人说:“要签合同就赶快签,不签就算了,还有很多人抬着火腿到我家希望签合同呢。”

“在同工不同酬、劳务中介不规范、配套法规不到位、监管缺位等因素作用下,此次驰宏公司工人上访事件或许只是一个先兆,预计未来因劳务派遣纠纷带来的社会事件会越来越多。”卢正国担忧地说。

卢正国说,虽然企业由此用工更为灵活,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劳务派遣机构也从中挣了数额不小的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应该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规范,防止劳务派遣方式被滥用。

一是,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调研,对不符合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不允许实施劳务派遣用工。

二是,组织对劳务派遣中介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做好监督工作,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让劳务派遣工享有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样的劳动报酬,并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李俊丽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订立的条件情形,也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公司担心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员工会成为企业的包袱,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这完全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和企业有一种天然的凝聚力、向心力,培养员工的忠诚度,这本来就是一种很好的压缩成本的操作方式”。李俊丽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