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财经>财经动态>  正文

风险监管参照银行 金融租赁或戴47个“箍”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月6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包括杠杆率、“拨贷比”、流动性指标等一揽子新工具,并拟对金融租赁公司分类评级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或将进一步开放,但与此同时也将受到更为严厉的监管。《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近日获悉,银监会可能会把用于商业银行监管的许多指标施于金融租赁公司,包括去年刚刚推出的杠杆率、“拨贷比”等新工具。

2010年12月下旬,银监会召集金融租赁公司高层召开研讨会,讨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试行)》(下称《风险监管指标》)、《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指引(试行)》(下称《分类监管指引》)的讨论稿,下发到各金融租赁公司征求意见。

目前,上述文件尚未定稿。

《管理办法》在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而《风险监管指引》和《分类监管指引》则是全新的监管规则。

本报记者了解到,银监会放宽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限制,但计划设置总计47个指标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风险监管,并拟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分类评级监管。

开放

扩大投融资和交易范畴

在“融资租赁”的定义上,《管理办法》明确:融资租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可认定分类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同时明确“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的分子“最大承租人融资余额”可扣除经营性租赁。

而在“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中增加了一条:“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2家”。这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

修订稿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投资、融资和交易范畴:将第二十二条调整为“非审批业务”:增加“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将“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修订为“吸收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订为“受让和转让租赁资产”;增加“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货物及其附带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增加第二十三条“需经审批的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本外币业务: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衍生产品交易;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融资和担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吸收股东存款范围的扩大,拓宽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来源,而这是目前金融租赁公司遇到最重要难题之一;合理合规的衍生品交易则为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工具;“受让和转让租赁资产”,则为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和交易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也使得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和其他类别的相关机构进行租赁资产的交易。

监管

风险监管指标参照商业银行

按照征求意见稿,2011年为《风险监管指标》试行期。风险监管指标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的参照体系。

《风险监管指标》规定,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水平分析、趋势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共有26项核心指标、21项辅助指标,合计47项指标。

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风险监管指标》设置了融资租赁质量偏离度、租赁余值波动率、正常及不良融资租赁迁徙率等指标,以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质量。

除了部分针对融资租赁业行业特征的指标外,不少指标基本上是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设置的,例如:杠杆率。金融租赁公司核心资本净额不得低于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与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的4%;拨备覆盖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金融租赁公司计提的融资租赁资产损失准备不得低于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的150%;拨备覆盖融资租赁资产率。金融租赁公司计提的融资租赁资产损失准备不得低于融资租赁资产的2.5%;流动性覆盖率。金融租赁公司高流动性资产储备不得低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净稳定资金比率。金融租赁公司未来一年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不得低于一年内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这五个指标同时作为新增条款被写入《管理办法》,只不过,在《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一览表》中,拨备覆盖融资租赁资产率的指标值为“动态调整”。

除了以上五个指标,《风险监管指引》还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流动性比例达到25%。

这让人想起去年9月银监会下发的“新四大工具实施要求简表(讨论稿)”,其中的“新四大工具”就是指: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流动性指标和杠杆率四大监管工具,而“拨备覆盖融资租赁资产率”就类似于银监会用之于商业银行的“拨贷比”,因此可以称为“拨租比”,两者的指标值也都是2.5%。

《风险监管指引》也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资产及其他信用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足额计提融资租赁资产及其他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

并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将监管指标的执行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参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评级

6个级别、15个档次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指引》的目标是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市场风险、其他因素等七个方面。综合评级结果划分为6个级别、15个档次。

金融租赁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银监会各级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仅供银监会内部使用,必要时,银监会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披露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

按照规定,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程度的依据。例如,监管评级为1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内部管理完善,经营状况好,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发现的问题轻微且有良好的处置机制;而监管评级为6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架构存在明显缺陷,经营状况恶化,发现的问题已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严重影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应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同时,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而且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将会影响到金融租赁公司新业务的开展、高管去留和公司存亡。

《风险监管指引》也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分类监管。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自2006年起实施,该指引也是按照定量和定性因素进行评分,并分为6个等级,考量的主要因素也基本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