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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版房地产买卖合同启用 广告视为合同内容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月5日   来源:南方日报

  

  昨日起,深圳正式启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10版),深圳全市预售商品房的买卖将使用全新示范文本。

  深圳规划国土委表示,使用新版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期望在商品房预售这一重要环节中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等问题,减少交易纠纷,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新版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主要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置业者、开发商、经纪机构、司法界、媒体及相关主管部门对2006版合同实施的反馈意见,对合同原有条款进行修补和完善,对合同中部分语义模糊的条款进行明确;二是根据2006版合同实施以来房地产相关法律的变更,对原合同不符合当前法律要求的条款进行修订。

  新版合同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特别提示中增加合同范本中出现的一些概念的“定义或解释”;对付款方式和日期、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交付时间和办法、交付时的验收、买受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规划及设计变更的违约责任、办证义务、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前期物业管理、通知和送达、纠纷处理等普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细化。

  记者了解到,新版合同对购房总价款进行了界定,明确购房总价款不包括购房环节产生的相关税费,此举有效避免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对购房税费支付问题的争议。

  此外,与以往老版合同未对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的效力进行约定,部分带装修交付的房产实际交付与样板展示房不一致,可能导致合同纠纷不同,新版合同增加了对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的效力约定,明确对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此前深圳出台并已实施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中就明确了‘样板房可作为合同内容’,现在新版合同中体现了这一点,做到了与该办法的统一,可以更好地监督开发商可能出现的货不对板的问题。”一位深圳房地产业内人士说。(记者曲广宁虞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