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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集资犯罪提供广告宣传可按共犯论处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月5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背后的虚假广告行为,发挥刑事司法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虚假广告行为的定罪标准以及共犯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