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1月4日天津消息(记者郑凯 赵凯)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月1号起,天津市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
同时,为保障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天津市还将建立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分别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列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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